作者:王琳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近期,A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税务部门此前向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A上市公司在B银行改制重组过程中的股权处置事宜应补缴企业所得税。A上市公司认为,上述股权处置属于投资收益,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应补缴税款,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免税,是企业对外投资普遍享受的一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在实践过程中,部分上市公司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未注意被投资企业性质、会计核算方法等关键细节,错误填报免税收入,产生税务风险。
错把合伙企业视为居民企业
◆典型案例◆
D上市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00万元,参与投资设立B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属于合伙型私募基金,D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其他合伙人为自然人。2024年5月,B合伙企业因投资C上市公司取得现金分红2600万元,并于当月将这部分收益全部分配给合伙人,D上市公司取得分红26万元。
税务部门通过税务大数据比对发现,B合伙企业取得C上市公司分红后已做利润分配,但D上市公司在填报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中“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行次的数据为空。进一步核查发现,D上市公司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这部分投资收益适用居民企业之间投资收益免税政策,并进行申报。
◆政策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所以,D上市公司投资于B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经税务部门辅导后,D上市公司更正申报,调减免税收入26万元,补缴相关税款及滞纳金。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法人合伙人应按此原则,而非按照实际取得分红,计算确认其应纳税所得额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