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343万余元,贵阳原副市长刘岚一审被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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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22: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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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刘岚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刘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刘岚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4年,被告人刘岚利用担任贵州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副处长、处长,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卫生处处长,铜仁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贵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医疗设备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3万余元。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岚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公开简历显示,1973年3月出生的刘岚是重庆人,1995年7月从贵阳医学院医疗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后,进入贵州省卫生厅工作,此后其长期在卫生系统任职,曾任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卫生处处长。

2017年8月,刘岚离开工作多年的卫生系统,担任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21年4月,任贵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同年5月成为贵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2025年2月,刘岚任上被查。

贵州省纪委监委6月25日通报,贵阳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刘岚被双开。

经查,刘岚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将公权力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岚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岚开除党籍处分;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中共贵阳市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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