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摩洛哥矿业投资法律全景指南
创始人
2026-02-25 17: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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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诚同达)

作者 | 郑寰

引言

摩洛哥王国(The Kingdom of Morocco,以下简称“摩洛哥”)位于非洲西北部,是一个濒临大西洋和地中海的沿海阿拉伯国家。其东部与阿尔及利亚接壤,南部毗邻西撒哈拉,北隔直布罗陀海峡与西班牙、葡萄牙相望。摩洛哥是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阿拉伯联盟、非洲联盟及马格里布联盟等国际与区域组织的成员国。

据摩洛哥计划高专署(Haut-Commissariat au Plan,以下简称“HCP”)与世界银行数据,2023年摩洛哥农业、工业、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分别为14%、25%和61%;其中矿业贡献约10%–15%,渔业约占2.3%。摩洛哥政治局势稳定、开放程度较高,经济结构多元且发展前景良好。政府积极推进工业化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并提供多项外资优惠政策,中资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规避关税壁垒、降低成本并提升收益。

一、基本国情

摩洛哥位于非洲大陆西北端,国土面积45.9万平方公里(不包括西撒哈拉26.6万平方公里),是世界排名第57位。摩洛哥东部及东南部与阿尔及利亚接壤,南部为西撒哈拉,西濒浩瀚的大西洋,北临地中海,隔直布罗陀海峡与西班牙相望,扼地中海西端出入门户,海岸线1700多公里。摩洛哥是世界少有的同时拥有大西洋和地中海海岸线的国家之一。

20世纪初,摩洛哥曾先后被西班牙和法国殖民者统治。1956年3月2日,摩洛哥取得独立。1957年8月14日定国名为摩洛哥王国,穆罕默德五世成为摩洛哥独立后的第一位国王。1961年2月,穆罕默德五世国王逝世,其子穆莱·哈桑王储即位,称哈桑二世。1999年7月23日,哈桑二世国王病逝,长子西迪·穆罕默德王储于7月30日正式登基,称穆罕默德六世,是阿拉维王朝第22位君主。穆罕默德六世国王即位后,坚持君主立宪制、多党制等既定政策,注重发展经济,强调依法治国,优先解决贫困、就业等社会问题。同时加大反恐力度,积极参与国际反恐合作。

摩洛哥实行君主立宪制,议会实行两院制,国王是国家元首、宗教领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拥有最高权力。首相是政府首脑,由议会选举中得票最多的政党任命,拥有提名和罢免大臣、解散议会等重要权力。议会拥有唯一立法权,众议院占主导地位。目前,摩政局总体保持稳定。但摩区域发展不均衡、失业率较高,游行、罢工等事件仍有发生。

摩洛哥实行多党制。现有35个政党,各党均宣布拥护国王和伊斯兰教,在大政方针上与国王保持一致。现任政府为2021年10月组阁,政府首脑为阿齐兹·阿赫努什(Aziz Akhannouch),为执政党全国自由人士联盟党魁。

摩洛哥自然资源丰富,其中磷酸盐(Phosphate)是最主要的矿产资源。根据摩洛哥磷酸盐集团(OCP Group)与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数据,摩洛哥及其西撒哈拉地区的磷酸盐储量估计超过1,100亿吨,已探明约500亿吨,占全球储量的70%–75%,居世界首位。其他主要矿产包括铁、铅、锌、钴、锰、钡、铜、盐、磁铁矿、无烟煤和油页岩等。其中,油页岩储量估计超过1,000亿吨,可提炼原油约60亿桶,约占全球储量的3.5%。

摩洛哥渔业资源同样丰富,被称为“捕捞之国”,拥有500余种鱼类,其中已商业化开发约60种,是非洲第一大渔业生产国。

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丹吉尔—盖尼特拉高铁于2018年11月正式通车,全长约200公里,最高时速320公里/小时,为非洲首条高铁。世界最大光热电站之一——努奥瓦尔扎扎特光热项目位于撒哈拉沙漠北缘,总装机容量约580兆瓦。此外,丹吉尔地中海港年吞吐量逾900万标准箱,为非洲最大港口。

在制造业方面,摩洛哥已成为非洲汽车产业中心。2023年,汽车产量约56万辆,汽车及零部件出口额超过138亿美元,连续多年位列非洲第一。航空制造业也快速发展,摩洛哥成为欧洲与美国航空产业的重要合作基地。

据(HCP数据,摩洛哥在2023年经济增长率为3.2%。国际评级机构惠誉(Fitch Ratings)在2023年12月维持摩洛哥长期信用评级为“BB+”,展望稳定。

摩洛哥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具备较好的基础。根据摩洛哥运输与后勤部统计,摩公路网总里程约57,334公里,在非洲国家中名列前茅,道路状况良好。铁路由摩洛哥国家铁路局统一管理,截至2019年总里程约2,295公里,其中包括200公里高铁段(丹吉尔—盖尼特拉线)。摩洛哥机场管理局数据显示,摩洛哥全国拥有16个国际机场、10个国内机场,并设有多处供轻型航空器起降的简易机场。摩洛哥港务局统计,摩洛哥共有38个港口,包括13个商业港、19个渔港和6个游艇港,主要港口有丹吉尔地中海港、卡萨布兰卡港、萨菲港及纳祖尔港等。

近年来,中摩关系持续升温,经贸合作势头良好。根据中国商务部数据,2023年中国对摩洛哥直接投资流量为2.42亿美元,截至2023年末存量达5.13亿美元。两国已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规划》,并在汽车零部件、新能源汽车电池、电子组装等领域形成新投资热点。在中摩经贸合作中,一批中资企业已率先计划在摩洛哥落地,并定位于服务欧洲与北美市场的配套生产。例如,中国-德国合资的Gotion High-Tech计划在摩洛哥建设电动车电池gigafactory,起步投资约13亿美元,未来有望扩至数十亿美元;中国的CNGR Advanced Material计划在Jorf Lasfar建立电池正极材料厂;中国的Hailiang与Shinzoom分别计划布局铜加工和负极板厂;此外,中国昆泰宏景也已经计划投资地毯脚垫等汽车内饰件生产厂,华为也与中国合作伙伴在摩洛哥投资约3,000万欧元设立汽车零部件基地。这些中资项目借助摩洛哥优越的地理位置、自由贸易协定网络及完善的汽车产业链,正成为摩洛哥打造“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中心”战略中的关键组成。

综合来看,摩洛哥是非洲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之一,地处连接欧洲、中东和非洲的战略枢纽。无论在2011年“阿拉伯之春”运动期间,还是在近年地区安全形势复杂的背景下,摩洛哥始终保持政局稳定、社会秩序良好。摩洛哥经济开放程度高,已与欧盟、美国、阿联酋、土耳其等共56个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并于2019年正式加入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AfCFTA),为出口扩张与对非合作奠定坚实基础。摩洛哥正加快推进工业化、数字化与农业现代化进程,对外资企业保持友好开放的政策取向。

二、关于外商投资监管的法律制度

摩洛哥主管对外贸易的部门为摩洛哥工业与贸易部(Ministère de l’Industrie et du Commerce, 以下简称“MIC”)。其主要职责包括:

  • 起草与修订对外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外贸政策与措施;

  • 协调公共机构在外贸领域对私人企业的支持与服务;以及

  • 与外交部协同参与区域性、多双边国际经贸谈判;监督进出口商品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法规,以实现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摩洛哥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包括《对外贸易法》、《商法》、《商业仲裁法》、《海关与间接税法》、《对外贸易法实施法令》及摩洛哥所加入的各类国际条约与世贸组织协定等。

摩洛哥主管外国投资的机构为摩洛哥投资与出口发展署(Agence Marocaine de Développement des Investissements et des Exportations, 以下简称AMDIE),其隶属于政府负责投资与公共政策协调的大臣级代表。AMDIE成立于2017年底,由原“摩洛哥投资促进署(AMDI)”与“摩洛哥出口促进署(Maroc Export)”合并而成,负责推广摩洛哥投资环境,分析并发布投资指标,向政府提供立法与规章建议,以促进外国直接投资并支持摩洛哥企业出口。

此外,大区投资中心(Centres Régionaux d’Investissement,以下简称“CRI”)于2002年成立,为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财政的公共机构,由各区域瓦利(Wali)负责监督。CRI设有行政委员会,负责投资项目的受理与协调,审批年度计划与预算,制定融资和市场管理机制。其主要职责包括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指导投资程序、解释优惠政策、提供行政咨询与创业支持等。

(一)投资限制

摩洛哥在对内对外投资管理上秉持国民待遇原则,依据摩洛哥的新《投资宪章》(Framework Law No.03-22)及配套机制实施统一规则与激励。在一般行业,外资可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具体许可与比例要求依行业监管法办理。就资本市场而言,上市公司外资持股不设总量上限,外资与本土主体在证券交易方面原则上享受同等待遇。

政府鼓励的重点产业包括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旅游业,电子产业,汽车产业,航空航天,纺织成衣,农食加工业,海产品加工业,以及外包/呼叫中心等。磷酸盐上游采掘领域由国家通过OCP实行专营,外资通常不得进入采掘环节,但下游加工及相关产业链开放度较高。

农业、不动产等个别领域仍适用部门立法的特别规定。法律上,外资原则上不得取得农业/林地所有权;如需在农业区块落地,可选择长期租赁,或先依法申请“非农业用途许可”后再行处置。

(二)投资监管

根据《摩洛哥进出口指南》和摩洛哥外汇管理局现行规定,摩洛哥的外汇管理体系在经常项目上高度自由化,但对资本项目仍实施一定审查与备案制度。摩洛哥自1993年根据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VIII条,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授权银行可直接办理外汇收支结算,外汇管理局仅进行事后监督与抽查。

商业银行被授权为外国法人和自然人、摩洛哥侨民、位于摩洛哥境内自由区的企业、离岸金融中心单位、驻摩洛哥外交机构及国际组织等开立外币账户或“可兑换账户”,即可自由汇出投资收益、股息、利息及出售或清算所得,无金额上限且无需事前审批。总体而言,摩洛哥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外汇账户与结汇制度,在确保外汇安全与统计监管的前提下,保障外资企业资金的跨境流动与收益汇回。

根据摩洛哥央行(Bank Al-Maghrib)与财政部政策,外国投资者在银行业务中享有国民待遇,可在相同条件下申请信贷、融资与贸易结算服务。商业银行依据企业信用状况、股权结构、项目规模、贷款期限及担保形式等因素独立评估授信风险,因此,外资企业在融资前应与银行充分沟通其资金来源、项目可行性及风险控制安排,以提升获批贷款和授信额度的可能性。

此外,外资(自然人或法人)可通过新设公司、对正在组建公司参股、对存量公司增资、设立分公司/代表处、购买有价证券、取得动产/不动产权利、以外币融资或股东往来账户注资等方式在摩洛哥进行投资。以外币融资的外资可适用可兑换制度,投资收益(股息、利息、租金等)、处置与清算所得,按规定可自由汇出。整体而言,摩洛哥已形成法律制度较完备、政策执行较稳定、金融支持渠道较多元的投资环境,为外资企业在该国的长期经营提供了制度保障与融资便利。

(三)投资审查

近年来,摩洛哥政府持续推进投资环境优化改革,以进一步提升外资吸引力。政府在法律制度层面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更新投资法制框架、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推动数字化政务服务、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并签署多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营造更加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新版《投资宪章》及AMDIE发布的实施细则,摩洛哥政府为吸引外资进入关键产业与地区,制定了一系列涵盖财政、税收、土地及人才培训等方面的综合性激励政策。新版《投资宪章》确立了“全国统一激励框架+重点区域差异化支持”机制,并通过“投资激励基金”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补贴或税收返还。

摩洛哥在全国范围内划设多个具备特殊税制的产业园区,其中以丹吉尔、得土安、卡萨布兰卡、肯尼特拉、非斯及拉云等十余个地区最为集中。根据财政法修订,2020年起原“出口免税区”正式更名为“工业加速区”,并调整其税收政策以符合欧盟税制协调与OECD BEPS要求。

根据工业加速区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摩洛哥新设立的企业在成立后前五个财政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自第六年起,对位于工业加速区的企业征收20%的公司所得税。除企业所得税外,园区内企业还享受多项优惠,包括: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生产与消费税及出口税、在企业设立、增资、扩建及购地环节免缴注册税与印花税、营业税和城市税自设立之日起十五年内豁免,同时外国投资者分红及股权收益免纳所得税,本地居民股息税按7.5%征收;此外,对来自外国及其属地的货物进口亦享增值税免除。这一系列改革标志着摩洛哥从区域性优惠政策体系逐步迈向全国性投资激励机制,兼顾吸引外资与维护国际税收透明度,显著提升了其作为北非制造与出口基地的竞争力。

根据《摩洛哥公共工程招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摩洛哥对外国承包商进入本地工程建设市场未设许可或配额限制,实行平等准入与资格审查制度。外国公司可依法参与除国家财政预算资金项目以外的公开招标活动,法律上并无禁止外国承包商进入的特定领域。外国承包商在参与投标时须提交包括公司章程、资本结构说明、最近五个财政年度营业额、类似项目业绩及业主出具的完工证明等文件,并通过招标方组织的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程序。摩洛哥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于由国际金融机构或多边组织资助的项目,通常由出资方与摩方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具体招标原则,可采用国际公开招标或有限邀请招标等模式。而由国家财政预算出资的项目则限定仅向在摩洛哥注册的法人实体开放,外国自然人不得以个人身份承揽工程项目。

在合同文件体系方面,摩洛哥的工程建设合同普遍沿袭法国公共采购与工程招标体系,在合同条款中须明确工程实施标准、验收方式、争议解决程序及履约担保等关键事项。

此外,根据摩洛哥工商与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规定,商标注册程序对本国与外国申请人一视同仁。任何法人或自然人均可向该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若申请人为非当地常住人口或无常设机构,须指定一名在摩洛哥境内居住的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及后续管理事务。

(四)投资争端解决

在摩洛哥,投资合作纠纷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具体途径取决于合同约定及争议性质。根据摩洛哥《民事诉讼法典》及《仲裁与调解法》,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条款,选择由摩洛哥法院审理,或提交至国内或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摩洛哥法律体系较为完备,司法独立性与执行力近年来显著提升,但诉讼程序普遍较为冗长,平均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因此商业合同中普遍倾向于选择仲裁作为主要争议解决方式。

摩洛哥于1959年2月12日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1958),并依据公约第I条之互惠保留条款,仅承认并执行其他缔约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此外,摩洛哥于1965年10月11日签署《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 以下简称ICSID),并于1967年6月10日正式生效,成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成员国。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在摩洛哥若发生投资争议,可依据双边投资协定或合同条款选择将争议提交ICSID仲裁。总体而言,摩洛哥已建立较为成熟的商事仲裁与司法救济体系,为外资企业提供了国际认可的争议解决渠道。

三、关于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

摩洛哥的公司治理法律体系以《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为基础,并辅以《商事登记法》等配套法规,构成了较为完善的企业组织与治理框架。现行公司法最初于1997年颁布,后经多次修订以符合国际公司治理及投资透明度标准。

在公司类型方面,摩洛哥法律承认多种企业组织形式,其中最常见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Sociétéàresponsabilitélimitée, Sàrl)、股份有限公司(Sociétéanonyme, SA)及简易股份公司(Sociétépar actions simplifiée, SAS)。以下将展开逐一介绍。

根据摩洛哥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Sàrl)的设立要求至少1名股东与1名董事,股东可为自然人或法人,国籍与居住地均无限制。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00摩洛哥迪拉姆(摩洛哥法定货币,1人民币约等于1.3摩洛哥迪拉姆,以下简称MAD),可一次或分期缴纳。Sàrl的管理结构相对简洁,适用于中小型企业及外资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SA)的设立需至少5名股东,并由3至12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股东和董事国籍不限,无需为摩洛哥居民。最低实缴资本为300,000 MAD;若拟在卡萨布兰卡证券交易所上市,则最低注册资本提高至3,000,000 MAD。SA常用于大型企业及公众公司结构,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并委任注册审计师。

简易股份公司(SAS)属较新公司类型,于近年正式引入摩洛哥公司法体系,常用于合资企业或母子公司集团架构。SAS至少需2名股东(均须为公司法人),最低注册资本为300,000 MAD。SAS具有灵活的内部治理结构,可通过章程自由约定股东权利、表决机制及管理架构,特别适合跨国集团在摩洛哥设立控股或项目平台使用。

总体而言,摩洛哥公司设立程序简便、外资准入门槛低、无国籍或居住要求,且公司资本可由外币出资,外资企业可依法享有与本地企业相同的法律地位与经营权利。

根据《摩洛哥担保法》(Law No.21-18, portant réforme des sûretés mobilières,于2019年颁布)以及相关民商事立法,摩洛哥的担保与抵押制度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现代化框架。现行法律允许债务人或第三方在摩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性资产上设立多种形式的担保,包括对股份、银行账户、应收账款、合同权利、保险单、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知识产权及债务证券等资产设立抵押或质押。

该体系认可两类主要担保形式:一是占有性与非占有性质押,适用于动产及权利;二是登记型不动产抵押,适用于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自《摩洛哥担保法》生效后,摩洛哥引入了与英美法相似的浮动抵押机制,允许企业以全部现有及未来资产为整体设立担保,从而提升融资灵活性与资产利用效率。

在实务操作中,设立担保的最常见法律文件为质押合同、转让协议或抵押契约。担保生效通常需履行登记与公示程序,包括向商业登记处、担保登记处或土地登记局备案,并根据资产性质向相关债权人或主管机关发出通知。部分担保行为还涉及印花税与登记税,具体金额依合同金额及资产类别计算。

总体而言,摩洛哥担保法律体系已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既保留了法系传统的形式主义特征,又引入了现代化的统一动产担保登记制度,为银行信贷、跨境融资及企业资产证券化提供了较高的法律可预期性与执行保障。

四、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根据《第33-13号矿业法》(Loi n°33-13 relative aux mines,于2015年7月24日颁布)及其《实施细则》(Décret n°2-15-807 du 29 décembre 2015),摩洛哥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矿业活动的许可、管理与监督均由国家通过能源转型与可持续发展部及其属下的国家碳氢化合物与矿业局(统一负责。

《第33-13号矿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在摩洛哥王国正式批准的国际公约以及第五条规定的保留条件下,矿产品的勘探、勘查与开采活动,必须依据本法及其执行文本所颁发的矿业权证进行。”这意味着任何个人或法人,无论国籍,若欲在摩境内从事矿业活动,均须依法取得相应的勘探、研究或开采许可证。

此外,根据第16条及第17条的实施细则,任何勘探许可证或开采许可证的授予,均须由土地产权登记官为许可持有人出具一份特殊权证。该权证须由申请人承担费用办理,并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经登记后,该权证依法赋予持有人与不动产权相关的法律保障,包括物权保护、转让登记优先及抵押融资等权利。

这一制度使摩洛哥矿业权具备了准不动产属性,从而在司法和商业交易层面可作为资产抵押、担保或转让对象。

(一)勘探许可证

根据《第33-13号矿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勘探许可证赋予持有人在符合法律及行政规定条件下,于指定区域内对特定矿产品进行勘查的专属权利。该权利涵盖利用地质、地球化学、地球物理研究、钻探及采样等技术手段,以确定矿床存在及其潜在经济价值的活动。任何勘查作业均须在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勘探许可证后方可启动,且许可证的申请人与持有人必须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实体。

按照实施细则第19条及相关技术规定,勘探许可证所覆盖的区域为四公里见方(4 km×4 km)的正方形区块,其边界依照兰伯特坐标系在南北、东西方向上划定,申请时须以一个固定基准点为中心。许可证的初始有效期为三年,可经行政部门批准续展一次,为期四年。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负有多项法定义务,其中包括:

  • 须在许可区域内勘查并识别潜在矿点;

  • 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提交符合第19条要求的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应资金预算。若同一申请人于同日获授多个相邻区块,可按规定提交一份统一的工作计划。;

  • 按行政部门要求提供与勘查工作相关的所有资料、报告与技术数据;

  • 在许可证授予后十二个月内正式启动现场工作;

  • 按照法定模板及周期提交工作进度报告与成果汇总。

该制度设计旨在促使矿业权人及时履行勘查义务、避免矿区长期闲置,并确保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有效监管与数据积累。

(二)开采许可证

根据《第33-13号矿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勘探许可证区域内一旦发现具备经济价值的矿藏,原许可证持有人即享有在该发现区域优先申请矿山开采许可证的专属权利。该申请须在勘探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正式提交。行政部门批准开采许可证后,原覆盖区域内的勘探许可证即自动失效,仅对未被新开采许可证覆盖的部分保留权利。对于该未覆盖区域,行政部门可向原持有人签发新的勘探许可证,其有效期与原许可证剩余期限一致。在此期间,持有人对新开采许可证区域内的全部勘查工作继续享有专属权利,以确保矿业权的延续性与优先开发权。

矿山开采许可证赋予持有人在特定矿区范围内专属提取、选矿、加工及增值矿产品的权利,涵盖从资源研究、开采准备、采矿工程到矿产品选冶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开采许可证仅可授予已在其一个或多个勘探许可证区域内证明存在可开采矿藏的同一持有人。其面积由申请人根据实际发现矿藏的范围提出申请,但不得超过原勘探许可证覆盖的总面积,亦不得小于1平方公里。开采许可证的初始有效期为十年,可在矿产资源尚未枯竭的前提下,以十年为一个周期连续续期,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可多次延展。

许可证持有人负有多项法定义务,包括:

  • 在行政机关首次要求时对矿区进行地籍标界;

  • 若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完成标界,行政机关可代为实施,费用由持有人承担;

  • 若多个相邻矿区存在共界情形,相关许可证持有人或承租人须按比例共同分担标界费用。矿区土地所有者不得拒绝标界工作,但可就因此造成的不利影响依法获得补偿。

若开采许可证被撤销,原覆盖区域将通过竞争性程序重新授予新的许可人。

(三)矿业权证

根据《第33-13号矿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业权证持有人须遵守一系列专业资质、环境管理及信息披露义务,以确保矿业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与可持续性。

首先,矿业权证持有人须由具备地质、采矿及相关工程技术资质与专业经验的人员负责矿业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或委托经主管行政部门正式批准的自然人或法人承担相关专业职能。此要求旨在保障矿业活动的科学性与技术合规性,防止无资质主体从事高风险作业。

其次,所有矿山开采许可证持有人必须依据摩洛哥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估法》及相关执行令,进行环境影响评估((Étude d’Impact sur l’Environnement,, 以下简称“EIE”),并在开工前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环境许可。未经许可,不得启动采矿、选矿或相关建设活动。

在信息报告义务方面,矿业权证持有人须按照法规规定的格式和周期,无偿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掌握的所有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矿业、经济及社会数据,包括勘探、勘查及开采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技术资料。同时,须定期提供矿业统计数据、矿产品产销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执行报告等。所有资料须完整保存并可供监管机构查验。

根据《第33-13号矿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行政部门在未经矿业权证持有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其提供的资料公开或转交第三方;但可基于所收集数据编制并发布总体统计报表、综合地质报告及水资源清单。当矿业权证期限届满或被撤销后,持有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将依法归属国家所有,成为行政部门的公共财产。

此外,勘探许可证或开采许可证持有人(或经合法转让的承租人)有权在其许可区域内修建必要的设施与工程,包括道路、管线、储存设施及生产设备,以便开展矿产勘查、开采及加工活动,前提是遵守相关的安全、环保及土地使用法规。

(四)矸石堆和废石堆开采授权

根据《第33-13号矿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矸石堆和废石堆的开采活动须严格遵循行政许可制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实施。

该法规定,任何自然人或法人若拟对既有的矸石堆或废石堆进行再选矿或综合利用,必须事先取得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矸石堆和废石堆开采授权。该授权赋予持有人在授权区域内对现有堆积物进行再处理、选矿及增值利用的专属权,但其覆盖范围不得与任何现有矿业权证重叠。

若矸石堆或废石堆系由某一矿山开采许可证持有人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则该持有人无须另行申请开采授权,可直接对其矿业活动产生的副产堆积物进行再利用。然而,对于仍处于勘探许可证阶段的企业,如其许可区域内存在历史遗留的矸石堆或废石堆,则仅在其勘探许可证依法转化为矿山开采许可证后,方可对相关物质进行开采或加工。

矸石堆和废石堆开采授权的最长期限为五年,到期后经行政部门审核,可续期一次,期限相同。授权一经发放,仅限于原持有人使用,不得转让、转租或以任何形式处分。该规定旨在确保资源再利用的规范性与环境可控性,防止未经监管的非法采挖及生态破坏。

(五)洞穴勘查许可证和洞穴开采许可证

根据《第33-13号矿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摩洛哥法律对洞穴勘查与开采设有独立监管制度,以确保地质安全与环境保护。

所谓“洞穴勘查”系指为发现、识别或测绘地下洞穴结构而开展的各类技术活动,包括钻探、地质取样、地球物理成像及地下测绘等工作。而洞穴开采则涵盖与该洞穴利用相关的全部作业内容,尤其包括人工开凿与整治、储存空间建设与管理、物料注入与提取、运行与维护、以及地表或地下通道的施工。

洞穴勘查须经行政主管部门(能源转型与可持续发展部或其地区分支机构)批准,并取得正式签发的洞穴勘查许可证后方可实施。该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后经审查可续期一次,续期期限最长为两年。

申请洞穴勘查或洞穴开采许可证的主体须向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技术与财务能力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具备安全实施工程的专业资质、设备能力及资金保障。洞穴开采许可证仅可授予那些已在其勘查区域内成功证明存在一个或多个洞穴的勘查许可证持有人,其他主体不得直接申请。

五、关于矿产品的销售和出口监管政策

受《对外贸易法》(Law 13-89及修订版Law 91-14)约束,摩洛哥对出口活动实行许可证与申报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1条至第5条,出口活动需经行政许可,特别是涉及特定战略或敏感物资时。出口企业必须在摩洛哥外贸主管机关登记备案,并通过国家电子贸易系统完成出口许可证申请与单证审核流程。出口报关须符合《海关与间接税法典》第155条及以下条款中所规定的经济制度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出口制度、加工再出口制度等。

在货物种类管理方面,摩洛哥对部分货物实行禁止或限制性出口制度。根据贸易部与环境部联合公告,石棉(Asbestos)及其制品被明令列入禁止进出口清单,任何形式的进口或出口均属违法。此外,若所涉矿产品被认定为“战略资源”或涉及国家安全利益,则须额外取得能源部、内政部或国防部等部门的特别授权方可出口。

综上,摩洛哥出口管理体系通过行政许可、经济制度约束与安全审查机制相结合,既保证了国家对战略性资源的监管,也为普通商品出口提供了较为开放、透明的法律环境。

(一)出口许可与管制

根据《对外贸易法》及相关实施规章,任何在摩洛哥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先完成经济经营者注册程序。该注册系外贸主体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前置条件,旨在确保贸易主体的身份合法性与可追溯性。

注册程序要求企业先在商业登记处登记并取得RC编号,该编号须在所有出口文件(包括商业发票、报关单、提单等)上标注。注册费用标准为:法人实体350MAD,自然人150MAD。申请人须提交包括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负面证明等文件,可向所在地区域投资中心或一审法院办理登记。根据《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商登记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须按规定更新。

对于矿业产品出口,根据《第33-13号矿业法》和《对外贸易法》的综合规定,须另行申请出口许可证。申请流程包括:通过国家贸易电子系统PortNet在线提交申请,上传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等材料;并向外贸部下属的法规与贸易便利化司递交纸质文件,经其审核批准后签发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是办理清关的必备法律文件,用于证明货物符合出口管制及外汇管理要求。若企业未取得有效许可即出口受限或敏感商品,将可能根据《海关与间接税法典》第IX章及《商品防欺诈法》承担刑事责任,包括罚金与货物没收。

此外,工业制成品出口须经质量与市场监管总局进行产品合规检测,以核发市场准入授权(Autorisation de mise sur le marché)。若出口货物涉及放射性或危险矿物(如铀矿、钍矿等),则需额外获得摩洛哥核能安全与辐射防护局的特别批准。

最后,所有出口货物均须通过摩洛哥海关总署的实物查验程序,通常包括集装箱封签、货物比对与单证核查,以确保出口申报内容与实际货物一致。

(二)矿产品出口税和费用

根据《海关与间接税法典》及摩洛哥《财政法》的相关规定,摩洛哥对出口业务实行高度优惠的税收政策,以提升本国制造与矿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在税制结构上,几乎所有出口货物均免征关税与国内间接税。出口货物被视为零税率交易,即出口环节不征收关税、消费税及增值税,出口企业可凭有效出口单证申请进项税额抵扣或退税。特别是对矿业领域而言,矿产品出口全面免征增值税(依据《财政法》第92条与第94条),以鼓励资源型产业的外向型发展。

相应地,矿产品在摩洛哥国内市场销售时须按一般增值税制度纳税,适用标准税率20%。这一税率为摩洛哥增值税体系的基本税率,适用于除农产品、教育、基础医疗及社会住房等特定豁免项目以外的全部商业活动。

在进口方面,摩洛哥对绝大多数产品征收20%的增值税(依据《海关与间接税法典》第106条及《财政法》附录)。不过,为鼓励国内投资和产业升级,法律规定:若企业为投资目的进口生产设备或机械装置,且其申报价值达到或超过2亿MAD,则该批进口可免征进口关税与增值税。这一豁免政策需经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须在进口环节通过PortNet备案登记。

总体而言,摩洛哥税制对出口企业及大型投资项目实行“出口零税率+投资设备豁免”的双重优惠结构,形成了兼顾财政稳定与吸引外资的平衡机制,特别有利于矿产加工、制造业及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国际竞争力提升。

六、关于矿业开发的土地及环保制度

(一)土地制度

摩洛哥的地产法律体系较为特殊,具有明显的“二元结构”,即一方面受伊斯兰教法及地方习惯法的历史影响,另一方面则基于1913年颁布的《地产登记法》建立了现代化的地籍登记制度。这一制度的并行存在,使摩洛哥土地在法律属性与自然属性上均呈现出复杂的分类体系。

从法律属性上,摩洛哥的土地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登记地产,即依据1913年《地产登记法》在国家地籍系统中登记并具有正式不动产权证的土地;另一类为未登记地产,其所有权主要依据伊斯兰教法或地方习惯法确认。未登记地产的权属通常通过“持续且无争议的占有十年以上”加上至少两名伊斯兰公证人或十三名普通证人出具证明的方式确立,但由于缺乏明确地籍信息(如面积、界址、编号等),因此在实际交易中存在较高风险,外资主体应尽量避免购买此类土地。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无论是否为摩洛哥常驻居民,均可依法购买除农业用地以外的地产。但如前所述,农业用地禁止外国主体直接购买,可通过长期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

购买地产时,外国买家须在摩洛哥银行开立可兑换迪拉姆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完成所有交易款项的支付,以符合外汇可追溯与资金来源合规要求。同时,交易过程必须委托公证人及律师全程参与,以确保法律效力与风险防范。

摩洛哥的地产登记与地籍管理由国家地产保护、地籍与图册署(统一负责。买方可向该机构查询地块的所有权信息、面积、地籍图、规划用途及市镇管制情况,以核实土地的法律状态及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或共有关系。

对于私人土地,交易完成并登记后,购买方取得完整的所有权;而对于国有土地,政府一般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授予承租人土地使用权,租期依地块用途与合同条款而定,无统一年限规定。

(二)环保制度

摩洛哥环境管理体系由能源转型与可持续发展部下属的环境局负责统筹,该机构是全国环境政策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实施国家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政策,监督环境污染防治,协调应对重大环境事件,推动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及可再生能源的国家战略落实。

摩洛哥的环境立法体系较为完备,核心法律包括:《国家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法》、《废物管理与销毁法》、《森林保护与开发法》、《自然保护区法》、《水法》、《可再生能源法》、《反空气污染法》、《远洋渔业法》及《矿产开发法》等。

其中,《国家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法》是摩洛哥环境领域的基本法,确立了国家环境政策框架,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目标、适用范围、原则、主体责任和违法后果。该法要求国家机关、企业及个人均有维护生态环境和防止污染的法定义务,提出“污染者付费”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基本原则,并授权政府制定国家环境行动计划。

《废物管理与销毁法》则是摩洛哥在废弃物治理领域的重要法规,对生活垃圾、工业废物、医药废物、危险废物、农业废弃物及可降解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转移、处理、再利用与销毁均作出了明确分类与监管要求。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如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与运输,须取得主管机关颁发的特别许可,许可有效期为5年,可续期。危险废物必须由国家认可并授权的专业机构处理或销毁,禁止任何形式的私自倾倒、堆放或填埋。违反规定者将依据《废物管理法》第45至52条处以10,000至2,000,000摩洛哥MAD罚金,并可并处6个月至2年监禁。

此外,《反空气污染法》规定了工业排放许可制度;《水法》建立了水资源综合管理机制;《可再生能源法》(Law No.13-09)推动风能与太阳能项目发展。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估法》——,及其执行令),凡在摩洛哥境内拟投资建设涉及基础设施、工业、农业、能源、矿产、渔业等对生态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均须在开工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取得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许可。

环境影响评估的申请人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技术机构编制环境影响研究分析报告,报送能源转型与可持续发展部下属的环境局审查。报告的核心内容包括:

  • 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现状的初步描述及受影响要素分析;

  • 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阶段及技术特点;

  • 项目对生态、空气、水体、土壤、动植物及社会经济环境的正面与负面影响评估;

  • 减缓、抵消或消除潜在不利影响的环境管理与补救措施建议;

  • 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监测与跟踪计划。

评估程序中还必须进行公众咨询。申请人须向项目所在地居民公开项目的潜在环境影响,并收集其意见与建议;公众咨询的相关费用与组织责任均由申请人承担。

环境影响研究的审查实行双层委员会制度:投资金额超过2亿摩洛哥MAD的项目,或跨地区、跨境性质的项目,由国家环境影响研究委员会负责评审;其他地方性项目由地区环境影响研究委员会负责。

国家环境影响研究委员会由环境主管部门牵头,成员包括能源、水利、农业、内政、卫生、工业、渔业、住房等部委代表。程序上,在收到完整的环境影响报告及公众咨询结论后,国家委员会须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意见,环境主管部门再于收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估结果,并决定项目是否可获环境许可。若委员会认为材料不充分,可要求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提交补正后,委员会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给出最终结论。

七、劳动用工

摩洛哥《劳动法》是规范全国劳动关系的基础性立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与终止、劳资权利义务、工资与社会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特殊群体保护、劳动争议解决及工会组织等事项进行了系统规定。

(一)劳动合同类型与期限

《劳动法》里规定了三类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为常见形式,用于长期用工关系;固定期限合同——用于具有明确时间或项目周期的临时性工作,和特定任务合同——用于完成特定项目或工作目标。

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CDI),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于固定期限合同(CDD),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若员工系管理层或技术岗位,可经书面约定适度延长,但须遵守劳动监察部门指导标准。

(二)合同解除与赔偿

固定期限合同期满自动终止;若提前解除且不存在重大违约或不可抗力,解除方须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剩余合同期工资的赔偿金。无固定期限合同中,若任意一方欲终止合同而无重大过错,须提前通知对方,提前期可在合同或集体协议中约定,但不得少于8天。

如单方擅自终止劳动关系,受损方可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三)工资与最低报酬标准

根据摩洛哥劳动部与财政部联合公告(2023年9月1日生效),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 非农业领域(工业、商业及自由职业):每月最低工资为3,120MAD;

  • 公务员体系:最低工资为3,500MAD;

  • 非农业小时工资:为16.34MAD/小时;

  • 农业领域最低工资:为88.58MAD/天,折合约2,303.08MAD/月(约€212)。

工资水平由雇主与雇员协商或通过集体劳动协议确定,但任何约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

(四)其他相关制度

《劳动法》同时规定:

  • 妇女与未成年工享有特殊保护,包括产假、禁止夜间劳动及危险作业限制;

  • 劳动时间一般为每周44小时,享有法定休假与节假日权利;以及

  • 劳动争议可通过调解、仲裁及劳动法院程序解决。

违反劳动法规定的雇主,将承担行政罚款或刑事责任。

八、关于矿业开发的税费制度

根据《摩洛哥一般税法》及财政部公布的最新税收修订条款,摩洛哥企业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制度,税率区间为10%至31%,具体取决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年度净利润不超过300,000 MAD的部分适用10%税率;

  • 超过300,000 MAD至1,000,000 MAD的部分适用20%税率;

  • 超过1,000,000 MAD的部分适用31%最高税率。

摩洛哥政府为鼓励投资及出口企业发展,对外资及出口型企业提供一系列税收优惠。根据《投资宪章》及财政法第6条规定,新成立企业与出口企业可在成立后前五个财政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CIT)免税期;自第六年起,出口销售收入适用17.5%的优惠税率。该政策特别适用于矿业出口企业,优惠期自首次出口业务所在财政年度起计算。同时,若本地企业向出口企业销售制成品或原材料,其相关收入亦可按同样的优惠税率征税。

此外,所有摩洛哥应税企业均须缴纳年度最低税,税率为年总收入的0.5%,但最低缴纳额不得低于3,000 MAD,以确保企业持续纳税义务。

依据2007年11月30日第1-07-195号皇家法令公布的《第47-06号地方税法》第4条,矿业企业除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须缴纳地方年度采矿税(。该税基于矿业活动期间提取的矿产品数量计征,税额按地区差异在每吨1至3 MAD之间浮动。纳税义务主体为特许权人或矿业活动所有者。

若企业在摩洛哥未设立注册办事处,其从摩境内获得的各类付款收入须按10%税率缴纳源泉预提税。矿业企业向非居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亦适用10%预提税;非居民分支机构将利润汇回总部时,须缴纳15%的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税,但若摩洛哥与受益方所在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则可按协定适用更低税率。

目前,摩洛哥尚未出台单独的碳排放法或征收碳税的法律。但根据摩洛哥国家水利与电力局的能源战略预测:可再生能源在全国电力装机中的占比已于2022年达42%,预计2025年将提升至52%,2030年达到64.3%,届时可再生能源将首次超越化石能源成为摩洛哥电力的主要来源。

同时,摩洛哥在《国家气候承诺》中将2030年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由42%上调至45.5%。虽然目前尚无强制碳税,但企业和机构已被要求在重大投资或生产活动中报告碳排放数据并接受排放监测,以配合国家减排计划。未来,财政部与能源部可能推出基于排放强度的分级碳税机制,以进一步引导企业减排、促进清洁能源转型。

九、中国企业投资摩洛哥矿业的现实风险提示

尽管摩洛哥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政治稳定和较完善的投资与贸易法律体系,在非洲及地中海区域中展现出较强的营商吸引力,但其经济结构仍存在一定制约因素。

(一)成本预估困难

尽管摩洛哥政府出台了多项投资激励措施以吸引外资,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获取优惠政策的程序仍相对复杂,行政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协调成本高。投资者若申请税收减免、土地优惠或人力培训补贴,通常需分别经过地区投资中心、摩洛哥投资与出口发展署以及投资部(等多个部门审核。各环节之间存在文件交叉审查与多层次批准,导致项目从申报到获批往往需数月甚至更长时间。此外,政府对企业培训摩洛哥本地员工提供的补贴亦需逐级报批,流程繁琐、周期较长,资金到位滞后。

因此,中资企业在投资初期应充分了解摩洛哥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与限制性要求,避免高估政策兑现的及时性和力度,应以审慎、务实的态度对待激励政策,并在项目预算中适当预留行政审批与制度性延迟成本,以实现科学、稳健的成本核算。

在劳动力方面,摩洛哥虽拥有较充足的青年劳动力资源,但劳动力成本相对较高。根据摩洛哥劳动法及2023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非农业领域工人最低月工资为税前约2,800摩洛哥3,120MAD。然而,受城市物价水平较高、通货膨胀及社会保障缴费等因素影响,企业实际用工成本明显高于法定下限。据中资企业反馈,摩洛哥中层管理人员平均月薪普遍在10,000MAD以上,而生产线工人月薪约在4,000–6,000MAD之间,薪资结构分化明显。

税收方面,摩洛哥基本沿袭法国税收体系,税种多、总体税赋较重。对企业而言,除直接税外,地方税、登记税及附加费用亦构成经营成本的重要部分。

(二)劳工管理隐性成本较高

摩洛哥劳动法体系保护力度较强,工会组织影响力显著,使得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解雇程序以及外籍员工居留手续等方面均面临较高的制度性与隐性成本。

首先,摩洛哥的工会组织在企业劳资关系中具有较大话语权。《劳动法》赋予工会较强的集体谈判权与员工保护机制。企业若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极易引发工会介入或劳动仲裁。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在被解雇时,除须提前通知并说明理由外,雇主还需依法支付解雇补偿金、未休年假补偿、通知期工资及社会保险补偿等多项费用;若被裁员工任职时间较长或解雇被认定为不当,赔偿金额通常可达6至12个月工资,严重者甚至需复职。此外,企业调整薪资结构、裁员或变更岗位时须事先征得工会同意或与员工代表协商,否则可能面临劳动监察部门处罚。

其次,在外籍员工管理方面,中资企业需承担较高的行政与合规成本。根据摩洛哥劳动与移民管理法规,外国人员在摩洛哥工作必须事先取得就业许可。申请人须提交由摩劳动部签署的《外国人就业合同》、无犯罪记录证明、学历证明及雇主担保函等材料,经劳动部批准后方可在摩从事工作。

根据摩内政部和警察总局的相关规定:

1. 自2016年6月起,中国公民可免签入境摩洛哥停留90天,但该签证仅限旅游、商务考察等短期活动,不得在摩工作;

2. 若需在摩长期就业,应提前申请工作签证与居留证;

3. 工作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可申请短期签证延期,但审批周期较长、费用较高;

4. 工作期超过6个月的人员必须持就业许可和经警方认证的居留证。居留证申请须提交经摩劳动部门签字的就业合同、雇主出具的担保证明及经认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 对于首次申请居留证的人员,无犯罪记录须由申请人所在国司法机关出具,并经公证及摩洛哥驻外使领馆认证;若为续期申请,则须由摩洛哥司法部出具本地无犯罪记录证明。居留证的有效期一般为1年,需每年更新。

此外,根据《摩洛哥外国人就业条例》规定,承包工程企业的业主有义务协助承包商员工办理居留及工作许可手续,包括出具项目证明及雇主担保文件。未依法履行该义务可能导致项目审批或人员入境受限。

综上,摩洛哥劳工管理制度在保护本地工人权益与规范外籍就业方面均较为严格。中资企业在项目筹备与运营阶段应充分考虑解雇补偿、社会保险、签证办理、居留更新等隐性成本,并建立合规用工制度,确保所有劳动合同、许可文件及签证手续符合摩洛哥劳动与移民法律要求,从而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与运营成本。

整体而言,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在摩洛哥投资应当结合该国资源禀赋与产业政策,重点聚焦出口加工型产业和产业链延伸项目。一方面,可依托中国的装备制造、工程技术与产业集成优势,发展面向欧美市场的出口型加工业或零部件配套产业;另一方面,可投资于帮助摩洛哥延长产业链和提高附加值的项目(如新能源电池材料、汽车零部件、矿产精炼与再加工、农产品深加工等),以与摩方的产业升级战略形成互补,而非直接与当地大型企业竞争。

此外,中资企业在落地前应做好法律政策与周边市场的深入调研,包括对税收制度、劳工法规、进出口管制、投资激励政策及双边协定的系统了解。投资后,应加强与摩洛哥政府各部门、行业协会及地方机构的沟通,建立稳定的行政协调渠道。建议派遣具备良好外语能力(法语或阿拉伯语)与跨文化沟通经验的管理团队驻摩工作,以确保项目审批、银行结算、用地手续及员工管理等环节顺畅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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