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连(化名)是一名木工。一次装修施工中,电锯碎片导致他的右眼八级伤残。他向房主小严(化名)索赔69万余元。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认定双方构成承揽关系而非劳务关系,结合过错比例判决小严承担30%责任,并赔偿18万余元,小连因未做好安全防护自负70%责任。
去年6月,经熟人介绍,小连为小严的房屋进行木饰装修施工。双方约定,包括电锯片在内的装修材料均由房主小严购买,小连负责施工。
施工过程中,小连未佩戴护目镜使用电锯切割木板。锯片突然断裂,碎片飞溅致他的右眼受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小连认为小严提供的电锯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事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小连遂将小严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9万余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小连在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可以自行决定安排施工。小严仅要求小连交付工作成果。虽然制作工具为小严所购,但系根据小连的要求购买,且小严未对小连的工作进行具体指挥和监督,双方之间应属于承揽关系。
小连长期从事木工工作,施工中在明知需要佩戴护目镜的情况下却未佩戴。他对自己眼睛受伤应负主要责任,自行承担70%责任。小严作为定作人,仅经熟人介绍而未查验从业资质就把木饰装修工作交付给小连,存在过失,应负次要责任,对小连的损失承担30%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严向小连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绿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