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作为世界知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和自由港,拥有极其宽松的外汇管理政策和极低的税率,加之毗邻内地的优势地理条件,近几年香港公司成为了大陆企业接触境外资本市场的敲门砖,也是大陆企业发展的“第二春”。
一、BUD 专项基金背景与发展
二、BUD 专项基金项目类别
三、BUD 专项基金申请条件
四、BUD 专项基金申请流程
为助力香港企业对接国家发展规划、拓展市场空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下简称 “政府”)联合香港生产力促进局(以下简称 “生产力局”)推出 “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拓展内销市场的专项基金”(简称 “BUD 专项基金”),核心发展脉络如下:
执行机制:政府委托香港生产力促进局作为 BUD 专项基金的唯一执行伙伴,负责申请受理、材料审核、项目跟进等全流程工作,本指南聚焦 “BUD 内地计划” 的核心规则。
BUD 内地计划仅支持非上市香港企业开展 “发展品牌、升级转型、拓展内销” 相关项目,具体分为三类,且明确禁止重复资助、限定在途项目资格:
(一)三类符合资格的项目
第①类:全盘业务发展计划制定项目
适合 “无明确内地业务规划” 的企业 —— 企业委托 “合资格服务提供者”(需满足基金规定的资质要求,如具备内地市场调研、品牌策划等相关经验),制定针对内地市场的全盘业务发展计划(含品牌建设、转型路径、内销策略等),委托产生的顾问服务费用可申请资助。
第②类:特定措施推行项目
适合 “有初步规划但需落地执行” 的企业 —— 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执行机构,推行具体的落地措施(如品牌宣传活动、生产线升级、内地销售渠道搭建等),相关执行费用可申请资助。
第③类:已有计划的补充执行项目
专为 “已具备全盘业务发展计划” 的企业设计 —— 企业基于现有计划,开展新增的特定措施(如在原有品牌基础上拓展细分品类、在原有销售渠道外新增电商平台等),相关费用可申请资助,需与原有计划成果区分开。
(二)禁止性规定
1、重复资助禁止:若项目开支已获得(或拟申请)以下资助 / 赞助,不得再申请 BUD 资助:
2、在途项目资格限定:企业正在推行的项目,需满足以下 “三要件”,才能申请剩余部分的资助:
申请企业需同时满足 “主体资格”“实质业务证明”“内地关联要求(如有)”“资格维持” 四大条件,具体如下:
(一)主体资格
需为 “在香港合法登记的非上市企业”:按照《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 章)在香港完成商业登记,且未在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上市企业的非上市附属机构(如子公司)符合此要求,可申请。
排除两类企业:
(二)实质业务证明
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下至少 1 类文件,证明 “申请期间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
(三)内地业务单位关联要求(如有)
若项目措施由 “申请企业的内地业务单位” 执行,需证明二者存在 “直接投资关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四)资格维持
申请企业需从 “提交申请” 到 “项目完成” 的全周期内,持续满足上述 “主体资格”“实质业务” 要求;若期间业务状态发生变化(如迁出香港、停止本地运营),需及时告知生产力局,否则将取消资助资格。
(五)补充审核权
生产力局有权根据申请情况,要求企业提交额外证明文件(如股东关系证明、业务场所租赁合同等),最终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BUD 专项基金全年接受申请,流程围绕 “材料提交 - 审核 - 联络人指定 - 申请调整” 展开,明确不获处理的情形:
(一)申请材料提交
企业需在递交申请时,一次性提交全套证明文件(包括申请表、实质业务证明、内地关联证明(如有)、项目计划书、财政预算表等),不接受 “先提交申请、后补充材料” 的方式(生产力局主动要求补充的除外)。
(二)审核与补充要求
生产力局在收到申请后,会对材料完整性、企业资格进行初审;若需补充资料(如补充员工社保记录、细化项目预算),会通知企业在 “14 个历日” 内提交。
以下情形的申请将被视作 “撤回”,不予继续处理:
注:被视作撤回的申请,企业可在补齐所有材料后,重新提交 “全新申请”。
(三)项目联络人指定
申请企业需在递交申请时,指定 “项目统筹人” 与 “项目副统筹人”(均需为企业正式员工),作为与生产力局的唯一联络人;要求联络人熟悉企业业务流程、能代表企业决策,确保项目申请及执行期间的沟通效率(如接收审核意见、提交进度报告等)。
(四)申请退回
企业若需撤回申请,可在 “签订资助协议前”,以书面形式(如邮件、函件)通知生产力局,无需额外提交理由;签订资助协议后,需按协议约定处理退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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