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流量经济”快速发展,知名博主的肖像也具有其独特的商业价值。那么,商家未经允许使用网红博主的肖像宣传商品,又是否构成侵权?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
方某是一名日常穿搭分享博主,在抖音、微博等多个社交平台共拥有数十万粉丝,具有一定知名度。2024年6月,方某发现黎某在其开设的网店中擅自使用了一张自己的肖像图片。
该商品链接显示已产生一定销量和评价。方某认为黎某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故诉至法院,要求黎某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未经方某同意,在其开设的网店中使用带有方某肖像的图片,为其商品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对方某肖像权的侵害。故方某有权要求黎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此外,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法院判决由黎某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刊登道歉信,为期七日。结合方某的知名度、方某肖像的商业价值、黎某的过错程度以及方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必然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依法酌定黎某赔偿方某损失2000元。
鼓楼法院法官表示,随着电子商务和社交媒体深度融合,个人肖像,尤其是具有一定影响力人物的肖像,成为宝贵的商业资源。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则是认定侵权的重要标准。商家在网店运营、广告投放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肖像,核心目的是提升商品吸引力、促进销售,从而获取商业利益,可定性为营利目的,故构成侵权。
法官提醒,商家在经营推广中欲使用他人肖像、图片、作品等,务必先行取得授权,避免“先使用后解决”的侥幸心理。诚信、守法的经营模式,才是长久发展之道。(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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