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制度旨在给予罪犯改过自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但缓刑不等于“免罪护身符”,若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将面临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后果。近期,福州市仓山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缓刑撤销案件。
陈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于2023年5月30日起在某社区矫正局接受社区矫正,期限至2026年5月29日。然而,在社区矫正期间,陈某因多次未按规定确认位置信息、未规范打卡等,先后被训诫、警告。2025年5月后,陈某仍未收敛,多次再犯同类问题,出现应训诫情形。某社区矫正局认为其屡教不改,作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仓山法院撤销陈某缓刑。
仓山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接受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再次出现应训诫情形。陈某的行为符合撤销缓刑条件,故法院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对陈某宣告缓刑3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2年。
案例点睛
缓刑并非“免刑”,而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宽大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罪犯在社区接受改造、重塑自我。缓刑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按时报告情况、服从监督管理,这是享有缓刑待遇的基本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缓刑人员在考验期内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李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