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以为不报告个人财产状况,以借用他人账户等方式收取钱财就能躲避执行。殊不知,此种行为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将因逃避执行“升级”成刑事被告人。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3月25日,福清法院分别对薛某等7人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郭某承担相应的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其中应偿还本金数额共计150万余元。
福清法院向郭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他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郭某未按法院要求如实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并为规避执行借用案外人的银行账户收取租金,还以现金方式收取租金,合计210万余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郭某犯罪后有自首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福清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记 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宇丹 林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