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商家服务网上恶意评价 一市民侵犯商家名誉权
创始人
2025-07-04 10:12:25
0

近日,一名市民因对商家服务不满,在网上进行了恶意评价,这种行为已侵犯了商家的名誉权。商家为顾客提供服务,难免会有一些小瑕疵,但不能因这些就肆意诋毁。该市民的恶意评价可能会给商家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影响其声誉和生意。在消费过程中,顾客有权利表达自己的不满,但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如与商家沟通协商、向相关部门投诉等,而不是通过网络恶意攻击。维护商家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重要一环。


一市民因不满商家服务,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视频,对商家进行恶意评价。此行为涉嫌侵犯名誉权。近日,福清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由汽车维修纠纷升级为网络名誉权争议的案件。

2023年底,何某在陈某经营的汽车维修店更换了汽车发动机。2024年11月14日,何某向陈某反映汽车发动机出现拉缸问题,要求维修。陈某建议待其出差归来确认原因后再协商,但何某未予理会,私自拆解了发动机。之后,何某在网络平台上连续发布多条图文视频,内容包括“无良修车拒绝售后”等负面文字,以及维修店的照片。

这些视频被广泛收藏、转发,对维修店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导致营业额持续下滑。陈某认为何某的行为侵犯了维修店的名誉权,于是向福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采用“背对背”沟通方式,一方面指出何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名誉权保护的规定,其言论已超出合理评价范畴,可能引发误解;另一方面安抚陈某情绪,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多轮调解,陈某与何某达成和解。何某同意立即删除相关侵权视频,并在网络平台以视频形式向陈某道歉。

法官提醒,互联网平台不是“情绪宣泄场”,发布的内容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服务有权作出评价,但评价必须如实、全面、客观,切不可为发泄情绪、博人眼球而触碰公序良俗的底线,更不可逾越法律红线,否则将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继勇 林怡佳)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长征五号B遥一运载火箭顺利通过... 2020年1月19日,长征五号B遥一运载火箭顺利通过了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组织的出厂评审。目前...
9所本科高校获教育部批准 6所... 1月19日,教育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批准设置本科高等学校的函件,9所由省级人民政府申报设置的本科高等...
9所本科高校获教育部批准 6所... 1月19日,教育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批准设置本科高等学校的函件,9所由省级人民政府申报设置的本科高等...
湖北省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 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湖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吴美景丧失理想信念...
《大江大河2》剧组暂停拍摄工作... 搜狐娱乐讯 今天下午,《大江大河2》剧组发布公告,称当前防控疫情是重中之重的任务,为了避免剧组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