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明确自2025年2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02
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明确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有关调整优化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场景。《税收居民证明》可以申请用于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非享受协定待遇目的。
2.适用主体。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注意,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境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境内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但可按以下情形办理:(1)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当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2)境内个体工商户应当由其中国居民业主向境内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3)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投资人向境内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4)境内合伙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合伙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3.申请资料。基础资料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其他补充资料应按照公告规定提供。
4.办理渠道。企业可以选择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全流程网上办,或者选择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可以选择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全流程网上办,或者选择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5.办理时限。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开具加盖公章的《税收居民证明》,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03
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04
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5〕26号)明确《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5年版)》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对2025年2月28日前(含2月28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在2025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对2025年2月28日前(含2月28日),举办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及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项下的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继续按照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文件执行;2025年3月1日以后举办的,按工信部联重装〔2025〕26号文件执行。
05
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七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七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5号)发布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七批)。
06
发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体延续了历年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公告的主要内容,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汇算清缴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汇算清缴办理及服务、退(补)税、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附则。
《办法》与以往每年发布的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1.法律效力与规范层级提升。以往公告为每年发布的“管一年”规范性文件,而《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法律效力位阶更高,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办法》将过去实践中成熟的临时性措施(如预约办理、预填服务等)以制度形式固化,为涉税服务管理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
2.权利义务关系更清晰。《办法》明确界定了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各方的权利义务。例如,税务机关需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异议申诉渠道及个性化便民服务,并依法为个人相关涉税信息保密。纳税人需确认基础信息的有效性,留存相关扣除凭证,并承担未依法申报的法律责任。
3.预约办理常态化。汇算初期提供预约服务,避免集中申报带来的系统压力。
4.管理措施更严格。一是法律责任更加明确。对未申报补税、未足额补税以及虚假或错误填报年度汇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标注;情节严重的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二是纠错机制更加完善。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清缴多退或少缴税款,主动改正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适用“首违不罚”原则,但拒不更正或补充资料的将影响退税和信用记录。
5.细化适用范围与例外情形。一是明确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四种情形。二是规定境外所得纳税年度的认定规则,避免重复申报或遗漏。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