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一起因残疾人务工受伤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智力、视力双重残疾的老林在施工中因木板断裂摔伤,构成十级伤残。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明确了15万余元损失的赔偿方案。
某建筑公司承接一项改造工程后,将工程违规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叶某。叶某又将部分水泥工程分包给同样无资质的陈某。为赶工期,陈某雇佣了老林担任水泥小工。老林为智力、视力双重残疾人,其姑姑林老太是其法定监护人。施工中,老林不慎摔伤,送医后诊断为左侧胫骨、腓骨下端骨折等。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各方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事故系多方过错共同导致,应依责分担。
法院认定,陈某作为直接雇主,雇佣身心存在明显障碍的老林从事危险劳务,且未提供充分安全防护,应负主要责任,承担50%的赔偿;建筑公司向无资质的叶某违法转包,叶某又向无资质的陈某违法分包,均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各承担10%的责任;老林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林老太放任其从事不相适应的危险作业,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故老林及监护人自行承担30%的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黄丽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