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对吸毒前科艺人从业界限的规范困境,亟待法治层面的明晰指引。

▲曾因吸毒被拘的艺人含笑在某短视频平台直播卖货,再次遭到网友举报。图/极目新闻
文|王仁琳
曾因吸毒被拘的艺人含笑,又被举报了。这次是因为他在某短视频平台直播卖手串。
据极目新闻报道,11月22日晚,该平台客服人员回应记者称,针对被有关部门及互联网平台封杀的劣迹艺人,平台绝不允许其直播卖货,但不是有违法记录就完全不能从事互联网的一些工作。
2009年,含笑曾因吸毒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随后,含笑进行了长达3年的戒毒监管,因积极戒毒还曾被选为“北京市戒毒形象大使”。2023年,也曾因“复出”参演热播剧《狂飙》被发现,含笑所有戏份均被剧组删除。
针对此次直播带货被举报,平台方的回应却含含糊糊。含笑能不能直播带货?这一事件,实际折射出当前对吸毒前科艺人从业界限的规范困境,亟待法治层面的明晰指引。
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要有合理边界
含笑当年吸毒的后果,是被处以行政拘留。从法律视角观察,行政拘留的性质属于行政处罚,而非刑事犯罪。
行政处罚法中的比例原则,要求处罚措施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其法律后果应当具有合理边界。
作为行政处罚的行政拘留,具有明确的时限,其法律后果不应无限延续。即便是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在服刑期满后也依法享有回归社会的权利。对于仅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人,更不应无条件施加终身的职业限制。
当然,对于一些特定职业,如公务员、警察、教师等,法律对有犯罪前科的人员设有明确的从业禁止条款,但其立法本意在于维护公职行为的廉洁性、权威性与教育示范功能。
例如,警察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以及曾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又如,公务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刑法上还有一类职业禁止,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最典型的如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对普通谋生渠道应当保留一定空间
2023年初,含笑就因复出参演热播剧《狂飙》引发关注。当时,有网友发现,剧中毒贩“钟阿四”扮演者竟在现实生活中真是吸毒前科艺人含笑。
对此,剧组声明称始终秉持对涉毒零容忍的态度,并保留对其及涉及该演员聘用的相关环节进行追责、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含笑也随即发文道歉,但其《狂飙》中的相关镜头仍被全部删除。
剧组这样的处理无疑是恰当的,也是必要的。但作为演员的演出活动,和直播带货,性质并不一样。
以传统视角观察,直播带货作为新兴销售业态,其本质仍是商品流通环节中的营销行为。在职业属性上,线上的带货主播,与线下的吆喝卖货者或店铺里的销售人员,职业属性并无不同。
一个商品销售员,其本身并不具备公权力属性或特殊的社会示范义务。在现行法上,也未将“网络营销”列为吸毒前科人员的禁止领域。
目前,多地禁毒条例,仅限制“吸毒前科艺人”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影视演出、广告代言等演艺活动,并未延伸至普通销售岗位——甚至演艺岗位也未全面禁止,如作为非主创的幕后人员,就不在限制之列。
这种严格的区分,体现了法律对职业属性差异的精准界定:对文化导向性强的前台演艺活动应严格规制,而对普通谋生渠道则应保留一定空间。
因此,如果将行业自律中的道德评判等同于法律上的从业禁止,就很可能构成对劳动者就业权的过度限制。
关键在于厘清直播带货的法律属性
当然,也有论者认为,艺人通过直播重建公众关注度,实质上具有“复出”效应。客观上,艺人的职业特性确实使其直播间的公众影响力超越了普通销售岗位。
回到个案中来,含笑累积的近220万粉丝,有多少是基于其艺人身份,而非销售员身份才选择了关注,尚不得而知。但其直播带货的确利用了艺人身份,其账号认证中也仍显示有“演员、歌手”等信息。
但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或减损,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应由行业自律或行政规范替代。
试着问一问,戒毒康复人员能不能在一个便利店里当店员?大多数人对此可能都不会反对。但一位戒毒康复人员在线上直播间当带货员,何以就被举报,舆论场上“封杀”之声也不少?这是一个真实的困境。
这一困境的解决之道,关键就在于厘清直播带货的法律属性——其究竟属于一种借助商品进行表演、具有文化示范意义的演艺活动,还是以销售为目的的商品展示行为?
若直播带货被法律明确认定为新型演出形式,则直播间的主播就应遵循演艺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并受广告法等规范约束。
但法治社会的进步,也体现在对底线的坚守与对悔改者的包容。戒毒康复人员亦是公民,其合法就业权应受保障。禁毒法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国家多部门亦联合推动戒毒人员就业安置政策。
直播卖手串也被举报,含笑能否有机会再笑?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对于这一现实问题,作为直接责任主体的平台,也难免模棱两可、语焉不详。
未来,则应通过立法建立分级管理机制,明确演艺行业与直播行业从业限制的具体范围,将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上升为法律层面的刚性约束,以杜绝平台审核的随意性和执行标准的不统一。
在完善从业限制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应保障曾有违法记录的演艺人员能够通过转型幕后或从事普通职业等途径回归社会、重获新生。唯有如此,方能实现禁毒防线与社会包容的有机统一,使法治既实现社会正义,亦彰显人文温度。
撰稿 / 王仁琳(法律学者)
编辑 / 柯锐
校对 /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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