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的一种重要方式,它允许采购方与多个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谈判,以获得最有利的条件。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实施条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时,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成立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步骤是基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一般指导原则,具体操作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