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协商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确实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双方当事人应进行协商,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以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遵循合法程序,并可能需要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上一篇: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但若存在法律规定之特别情况,则可例外。以下列出(
这样改写后,句子意思保持不变,但表达方式更加通顺。如果您需要补充具体特殊情况的示例,请告知我继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