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evidence'作为证据时的可数与不可数特性分析"
创始人
2025-06-15 17: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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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idence" 通常被视为不可数名词。这意味着它没有复数形式,也不用于可数名词的常见用法中,如使用不定冠词(a/an)。但是,在某些语境下,当"evidence"指代多个不同的证据时,可以用作复数形式,此时它的形式仍然是“evidence”,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例如:

  • 不可数用法:The evidence suggests that he was at the scene of the crime. (证据表明他曾在犯罪现场。)
  • 尽管不常见,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视为复数:The evidence are in favor of his innocence. (这些证据有利于他的无罪。)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将其作为不可数名词来处理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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