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idence" 通常被视为不可数名词。这意味着它没有复数形式,也不用于可数名词的常见用法中,如使用不定冠词(a/an)。但是,在某些语境下,当"evidence"指代多个不同的证据时,可以用作复数形式,此时它的形式仍然是“evidence”,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例如: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将其作为不可数名词来处理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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