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全国人大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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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3 14: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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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该法律于1988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这部法律,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可以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同时还有权监督村委会的工作,并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定。这部法律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农村的民主化进程,增强了农民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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