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处理党员处分决定的相关材料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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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3 1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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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这一规定体现了党内民主和纪律处分程序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确保了党员在受到处分时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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