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海君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君冠”)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基金运作全由第三方操控 上海君冠被指玩忽职守
根据上海监管局的调查结果,上海君冠在管理某只基金产品时,存在严重的履职不到位问题。该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投资标的均由第三方安排,资金来源、投资去向主要为第三方同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旗下的私募基金产品。上海监管局认为,上海君冠在上述过程中“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职”。
调查显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基金业协会提供的相关资料等证据证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违反多项私募监管规定 申辩意见未被采纳
上海监管局指出,上海君冠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构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面对指控,上海君冠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公司已依法勤勉尽责,不存在“玩忽职守”情形,请求不予处罚。但经上海监管局复核,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违规行为,对上海君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监管部门:依据法规从严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监管局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上海监管局要求,上海君冠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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