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6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公告称,对江苏金永恒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永恒”)及该公司评估师方剑、陈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次监管措施源于江苏证监局对江苏金永恒执业的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伦股份”)相关评估项目的检查,发现其存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备案及资产评估执业缺陷等问题。
未按规定备案证券服务业务
公告显示,江苏金永恒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这一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财资〔2024〕172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资产评估执业存在两大缺陷
检查发现,江苏金永恒在达伦股份评估项目的执业过程中还存在两大缺陷。
一是可比公司论证分析不充分。在选择市场法(上市公司比较法)进行评估时,未见其对3家可比公司与达伦股份所属行业、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等方面是否具备可比性进行充分论证。
二是资产评估档案中未见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相关主体被采取警示函措施
江苏证监局指出,江苏金永恒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方剑、陈纲作为签字评估师对达伦股份评估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江苏金永恒及方剑、陈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江苏证监局要求,江苏金永恒及方剑、陈纲要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业务执业质量,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报告。
此外,公告还提到,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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