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转自:中国电力新闻网
——关于《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常务副院长 易跃春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既是对2024年印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进一步完善,也是顺应行业发展新需求,健全绿证制度体系,推动绿证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
一、筑牢绿证高质量发展基石
《实施细则》紧扣行业发展趋势,聚焦绿证全生命周期管理,对绿证各环节各管理点进一步细化完善,为绿证国际化和绿证市场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石。
一是绿证核发顺应可再生能源发展新要求。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已进入全面市场化新阶段,源网荷储一体化、风光制氢、绿电直连等新业态加速涌现。《实施细则》针对性地对离网型项目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储能放电电量等制定了详细的核发划转要求,实现了绿证制度与新型能源体系的同频共振。
二是绿证全周期管理更加规范透明。《实施细则》从职责分工、账户管理、核发流程、划转规则、核销规范、异议处理、信息管理及监督监管八个方面进行了细化,确保绿证全范围覆盖、全周期透明、全过程高效。
三是支持国外用户建立绿证账户。我国与周边多个国家建设了互联输电线路,其中,与东盟已建成16条110千伏及以上互联输电线路,双方跨境电力互济超750亿千瓦时,绿电占比超过90%。《实施细则》支持与我国境内有可再生能源电量交换的国外用户,注册绿证账户并参与绿证核发、交易与核销等工作。
二、顺应新业态保障绿证核发全范围覆盖
《实施细则》顺应可再生能源发展新形势,从五方面强化了绿证核发的数据基础管理,细化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新业态的核发管理,保障绿证核发全范围覆盖。
一是明确跨时间段常规水电绿证核发要求。常规水电机组投产时间以机组通过启动试运行时间为准;同时拥有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和以后投产机组的水电项目以不同项目分别建档立卡,分别核发不可交易和可交易绿证。
二是明确多元场景绿证核发要求。对项目自发自用电量、离网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以及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投产的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独立储能设施放电电量不核发绿证;增量配电网、地方电网企业归集电量数据后,可自行或委托所在地省级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在每月22日前将数据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进行绿证核发。
三是明确机制电量对应绿证核发要求。绿证将在信息中根据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推送数据明确所对应电量是否属于机制电量,为后续处置提供清晰依据。
四是支持自然人分布式聚合参与绿证核发交易。针对自然人分布式光伏规模小、分布散,以及投资方与备案方分离管理效率低问题,《实施细则》支持通过聚合模式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项目业主可委托投资方或其他市场经营主体聚合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
五是明确复杂项目计量要求。为确保绿证核发的准确性,包含多种发电类型的发电项目,应对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分别装表计量;配储的发电项目,应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及储能设施分别装表计量。
三、规范核销保障绿证唯一性
为解决绿证环境属性可能存在“重复使用、重复声明”的问题,保障绿证唯一性,《实施细则》对接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核销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绿证核销机制。
一是明确核销情形。核销情形包括超过有效期(包括已交易但未核销的绿证)、声明(认证)绿色电力消费、完成自愿减排量(CCER)核查和登记以及已注销账户内的绿证四种。
二是明确环境权益归属。核销应在绿证交易时买方选择的环境权益所属省份内开展;不可交易绿证的核销场景应与物理电量的消纳场景一致。超过有效期、注销账户内的绿证两种核销情形下,其环境权益归绿证持有方确定的省级行政区,由全社会共同享有。对于已声明(认证)完成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核销后,环境权益归绿证持有人所有。
三是明确核销时间周期一致原则。绿证电量生产年份应与绿色电力消费年份保持一致,同时,鼓励绿证持有方提高证电时间匹配精度,以更好激励新能源消纳和技术进步。
四、明确监管机制护航绿证市场健康发展
《实施细则》从“异议处理”和“信用监管”两方面入手,强化绿证管理的准确性与规范性,保障绿证权威性。
一是建立健全异议处理机制,强化闭环管理,及时纠错。为保证绿证核发、划转等环节准确率,《实施细则》对异议处理的方式做了规定,确保异议能够得到规范处理,对绿证核发有误的及时予以纠正。
二是将绿证市场主体纳入信用监管。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依法归集共享绿证市场参与主体信用信息,实施信用分级管理,强化守信行为激励,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实施细则》的出台,不仅全面规范细化了绿证全周期管理,强化了绿证的权威性、唯一性和通用性,也进一步提升了中国绿证机制的国际透明度,将有力推动绿证国际化应用和绿证市场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江蓬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