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方法论|“24个文件”落锤:2026碳关税实战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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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9 11: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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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2月17日集中发布了24项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配套实施文件,标志着该机制2026年起将全面进入实质性的“付费执行”阶段。这些文件覆盖了从核算到清缴的全流程,对所有向欧盟出口相关产品的企业,构成了直接且重大的合规挑战。

本文重点聚焦直接影响企业市场准入与合规成本的核心文件。

一、延伸CBAM管制清单:明确纳入CBAM覆盖范围的下游产品

文件要点

本文件是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底提出的关键立法修订提案,旨在显著强化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效力与覆盖范围。核心内容包括将CBAM适用范围从当前的水泥、钢铁、铝等基础材料,实质性拓展至其下游制成品——尤其是钢铁和铝密集型产品,以应对欧盟内部碳成本上升所导致的产业链碳泄漏风险。同时,提案系统性引入了针对排放数据误报、供应链人为调整等规避行为的多层次反制措施,包括授权欧盟委员会对高风险产品及来源地要求额外验证证据,并将消费前废金属明确纳入排放核算范围。此外,文件优化了电力进口的排放计算规则,转向采用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并简化实际值申报条件,以更公平地反映第三国的去碳化努力。提案设定了分阶段实施时间表,电力相关修订于2026年生效,而下游产品扩展及主要反规避措施则自2028年起适用。影响评估显示,此举预计每年可额外减少约7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排放,并在2030年前为欧盟带来近58亿欧元的年收入,同时意味着约3800家中小企业将面临新的合规义务。

企业应对策略

面对CBAM监管范围的扩大与规则的深化,相关企业亟需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进行系统性战略调整。企业应立即启动对其供应链的全链条碳足迹精算与梳理,特别是针对含钢、铝成分的下游产品,建立经得起核查的排放数据管理体系,并优先考虑与具备低碳生产能力的供应商深化合作。内部必须构建或强化跨部门的CBAM合规职能,持续跟踪法规动态,提前部署排放监测、报告与独立核查能力,针对高风险产品线备妥生产地点、时段及工艺的具体证明文件。从运营转型角度,企业应评估调整供应链地理布局或生产技术的可行性,积极探索增加绿电采购、提高废金属回收利用率等实质性减排路径,以降低隐含排放水平与长期CBAM成本。同时,企业需善用规则中的灵活性安排,如利用简化后的电力实际排放申报条款,并关注国际碳信用机制的应用可能。最后,积极参与行业对话与欧盟政策磋商,及时反馈实操挑战,争取过渡性支持,并关注欧盟对受影响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合作与援助机会,以管理潜在的贸易关系影响。

二、确定计算规则:产品隐含碳排放如何计算?

文件要点

本文件是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2月10日发布的实施条例,旨在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提供具体计算规则,明确了进口商品隐含排放量的监测、计算与报告方法。核心内容确立了以实际值或默认值为基础的排放核算体系,要求系统边界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保持一致,并针对不同商品定义了特定的功能单位(如水泥按熟料含量、化肥按氮含量)。条例细化了生产过程的划分、排放数据的监测计划要求(须以英文提交),以及使用电力实际排放值所需的严格证据链。同时,文件对复杂商品(使用多种原料的产品)引入灵活计算规则,允许混合使用实际值与默认值,并规定了在有多条生产路线或不同电力来源情况下的加权平均计算方法。该条例将于2026年起正式适用,为CBAM的全面实施提供了统一、可核查的技术基础。

企业应对策略

面对CBAM计算方法的正式落地,相关企业必须立即着手构建系统化的内部合规与数据管理能力。企业首先应深入理解条例中系统边界、功能单位、生产流程界定等关键概念,并依据附件要求建立或升级排放监测体系,确保能够按标准收集和核算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及原料的隐含排放数据。对于需要使用实际排放值的企业,特别是涉及电力间接排放情况,应提前部署智能电表等监测设施,并准备齐全的证明材料,如电力来源证明、电网拥堵情况、容量分配记录等,以满足严格的证据要求。同时,企业应使用英文编制详细的监测计划与排放报告,并考虑对复杂商品供应链进行碳数据梳理,利用规则允许的混合计算方式优化申报策略。为保障顺利通过核查,建议企业及早与认可核查机构对接,开展数据系统预验证,并密切关注欧盟后续发布的默认值清单与修订动态,以便适时调整采购与生产布局,降低整体CBAM成本与合规风险。

三、CBAM证书:价格锚定EU ETS,每周刷新

文件要点

本文件是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2月10日发布的实施条例,旨在具体规定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证书价格的计算方法与公布规则,以确保CBAM证书价格紧密贴合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市场价格,从而维持其防止碳泄漏的政策效力。核心规则包括:CBAM证书价格将以EU ETS配额的拍卖清算价格为基础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权重为拍卖成交量),其中2026年按季度计算并公布,自2027年起改为按周计算并公布;所有计算均以欧元为单位并四舍五入至分。条例明确了价格公布的时间点(季度价格于下一季度首周、周价格于拍卖后首周的第一个工作日公布)及渠道(欧盟委员会官网及CBAM登记处授权申报人账户),并要求拍卖平台向委员会提供必要数据并安全保存至少五年,以保证定价过程的透明度、可追溯性与合规监督。

企业应对策略

面对CBAM证书与EU ETS碳价紧密挂钩且高频更新的定价机制,相关企业必须将碳成本管理提升至战略财务规划层面,建立动态的价格监控与风险对冲体系。企业应设立专门岗位或利用专业工具,实时追踪欧盟碳市场拍卖价格与CBAM官方周度/季度价格发布,并分析其波动趋势以预判成本变化。在运营层面,企业需将波动性碳成本纳入产品定价、采购预算及财务现金流模型,并为CBAM证书采购预留弹性资金;可考虑借鉴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方法,探索在适当阶段通过远期合约等工具锁定部分成本。同时,企业应充分利用CBAM登记处账户的价格推送功能,确保第一时间获取官方价格以精准计算应缴费用,并合理安排证书购买与清缴时间。鉴于价格计算的复杂性与追溯期要求,企业还应建立内部档案,妥善保存所有与CBAM证书购买及价格相关的记录,以备核查。

四、默认值:缺乏实测数据时需承担“惩罚性单价”

文件要点

本文件是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2月16日发布的实施条例,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中默认值的设定提供了具体规则。核心内容包括,明确了除电力外的货物、进口电力以及间接排放的默认值计算方法,强调默认值将基于最新可靠信息并采用保守原则,以避免排放被低估。条例规定,对非电力货物默认值将加计一个“加成”(mark-up),以覆盖个别生产设施排放高于原产国平均水平的情况,且该加成将分阶段引入以减轻初期冲击,其中肥料行业适用较低的加成率。间接排放默认值将基于原产国电网最近五年平均排放因子计算,进口电力的默认值也采用类似五年平均方法,以平衡反映脱碳努力与减少年度波动。此外,若无法确定生产中使用的原材料(前驱物)的原产国,则必须采用该材料全球排放强度最高国家的默认值,以防规避行为。条例还明确默认值体系将于2027年前进行修订。

企业应对策略

面对CBAM默认值体系的正式确立,企业必须立即着手评估其供应链的碳成本敞口并制定适应性策略。企业首先应密切跟进欧盟官方发布的默认值清单及其适用的加成,准确计算采用默认值可能产生的CBAM成本,并重点关注自身产品所属类别(尤其是肥料等特殊行业)以及所使用原材料是否面临高默认值风险。对于使用多种原材料或电力投入的生产过程,应建立完善的原材料原产国追溯系统,确保能够提供合规证明,避免因无法溯源而被迫适用惩罚性的最高默认值。从成本控制的长远角度看,企业应积极推动向采用实际排放数据申报过渡,通过投资监测设施、优化生产工艺降低自身排放,以减少对默认值体系的依赖。同时,企业需将默认值及其未来可能的上涨趋势纳入财务预算与产品定价模型,并积极参与欧盟后续的默认值修订公开咨询,反映行业实际数据与技术挑战,以争取更合理、更具操作性的规则。

五、免费配额:实际缴纳税额=应缴额-豁免量

文件要点

本文件是欧盟委员会关于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免费配额调整的实施条例草案,核心目的是确立在CBAM证书上缴数量中扣除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免费配额影响的具体计算规则,以确保欧盟内部产品与进口产品在碳成本上的公平对待,并支持从EU ETS免费配额向CBAM的平稳过渡。条例明确了调整计算将基于进口商品数量、EU ETS免费配额总量校正因子、CBAM因子以及专门设定的“CBAM基准值”,并区分了基于实际排放数据的“实际免费配额调整”与基于默认值的调整两种路径。文件详细说明了CBAM基准值的构建方法,即融合EU ETS的产品基准值、热值与燃料基准值备用方案及工艺排放数据,并针对具体商品(如基于不同生产路线的铝、钢铁,特别是为天然气直接还原铁设立了专用基准值)进行了差异化处理。此外,条例规定电力进口的免费配额调整为零,并简化了报告期推定等程序性要求。该规则计划于2026年1月1日适用,并将于2027年进行修订。

企业应对策略

面对CBAM免费配额调整机制的细化,企业必须将免费配额抵扣作为降低CBAM合规成本的关键环节进行主动管理。企业首先应深入理解调整计算逻辑,特别是与自身产品相关的CBAM基准值及其生产路线(如钢铁的高炉、直接还原铁、电弧炉路径)的影响,并评估采用实际排放数据申报以获取更精准“实际免费配额调整”的可行性与收益。运营层面,需建立或完善能够收集并验证生产过程、原材料(前驱物)来源及成分构成等详细数据的内部系统,以满足实际调整计算的信息要求;对于使用多种来源原料的复杂商品,应备妥证据以实现更有利的加权平均或单独计算。同时,企业应关注欧盟后续发布的官方CBAM基准值清单,将其纳入财务模型以准确预测净成本,并积极筹备参与2027年的规则修订咨询,反映行业实际数据。鉴于调整金额可直接减少需购买的CBAM证书数量,企业应在年度CBAM申报中确保准确计算并申报此项抵扣,并保留所有相关证明文件以备核查。

六、核查门槛:首年必须现场验证

文件要点

本文件是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2月10日发布的实施条例,旨在具体规范根据《欧盟2023/956号条例》(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所申报的嵌入排放的核查原则。核心要点包括:核查员须对生产相关货物的设施进行现场查验,首年必须进行实体现场访问;从第二年起,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使用虚拟查验或豁免现场查验,但至少每两年需进行一次实体访问;在因严重、特殊且不可预见的情况无法进行实体访问时,也可采用虚拟查验。此外,条例明确了“重大错报”“重大不符”等关键概念的定义,规定了核查时应基于风险进行评估,并为排放数据和免费配额设定了5%的重大性水平阈值。核查报告需使用欧盟委员会通过CBAM登记处提供的统一电子模板,且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

企业应对策略

为应对此条例,相关企业应首先建立健全的排放监测与报告体系,确保数据准确、可追溯,并符合欧盟认可的监测方法。企业需为核查做好充分准备,包括配合核查员进行定期现场访问,并在符合条件时积极利用虚拟查验以降低合规成本与行政负担。同时,企业应关注生产设施、工艺流程或监测方法的重大变更,此类变更可能影响现场查验的要求。此外,企业应熟悉并使用欧盟提供的电子报告模板,确保核查报告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建议企业提前进行内部核查与风险评估,必要时寻求专业核查机构的指导,以确保申报数据无重大错报,顺利通过CBAM核查,维护对欧贸易的合规性与连续性。

七、核查机构或人员资质:谁有资格担任CBAM核查任务?

文件要点

本文件是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1月20日发布的授权条例,旨在补充《欧盟2023/956号条例》(CBAM),具体规定了对核查机构(核查员)的认可条件、对认可核查员的控制和监督、认可的撤销以及认可机构之间的互认和同行评审。其核心要点在于构建一套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协同且兼顾CBAM特殊性的核查员认可与监督框架:明确核查员必须是法人实体,并详细规定了其申请认可需满足的能力要求、遵循的程序及需开展的活动;为减少行政负担,允许已根据EU ETS相关法规获得认可的核查员申请将其认可范围扩展至对应的CBAM活动组;规定了认可机构对核查员进行年度监督、特别评估及处理投诉的具体职责,并建立了认可机构、成员国主管当局及欧盟委员会之间严密的信息交换机制(主要通过CBAM申报系统),以确保对核查工作的有效监督;此外,条例还确立了认可机构之间的互认原则及同行评审程序,以确保整个欧盟范围内认可服务与核查报告的可接受性。

企业应对策略

为应对此条例,相关企业(特别是作为进口商的授权CBAM申报人及其背后的生产商)在选择核查服务时,应优先考虑那些已根据本条例获得正式认可、或已拥有EU ETS相关活动组认可并计划扩展至CBAM的核查机构,以确保证明文件的效力。企业需了解核查员须满足的严格能力要求与工作程序,这有助于评估核查服务的专业性与可靠性。在生产商配合核查的过程中,应确保自身的监测、报告与内部控制体系完备,以应对核查员基于风险的方法及可能的现场查验。此外,企业应意识到其核查报告及背后的核查工作处于一个由认可机构、成员国主管当局及欧盟委员会构成的严密监督网络之下,任何对核查员的投诉或核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都可能触发监督机制并影响其认可状态。建议企业与选定的核查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关注其认可状态(如范围、有效期、是否受处罚等)的持续合规性,并建立内部流程以确保所有排放数据与报告能经受住层层审核,从而保障CBAM申报的顺利通过并管理潜在的合规风险。

八、授权申报人:欧盟进口货物申报CBAM的“钥匙”

文件要点

本文件是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2月10日发布的实施条例,旨在修订和更正此前关于授权CBAM申报人地位的条件与程序的《第2025/486号实施条例》。其核心要点在于,为落实《第2025/2083号条例》对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简化和强化,对相关程序进行了具体调整:将授予或撤销授权CBAM申报人地位时的咨询程序由强制性改为可选性,并将咨询时限的计算单位从工作日改为日历日(通常不超过15个日历日);同时,为减轻行政负担,允许主管机关在申请人同意或成员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数字工具从本国其他主管机构检索相关信息,而无需申请人重复提交。此外,条例调整了因授权被撤销而需提交CBAM申报的货物覆盖时间段,并专门为2026年(CBAM证书购买义务开始前)制定了过渡期规则,明确了该年份证书清缴的特殊截止日期。

企业应对策略

为应对此修订,相关企业应首先重新审视并规划其申请或维持授权CBAM申报人地位的时间表,充分考虑咨询程序可能缩短为日历日时限的影响。企业应主动了解并配合主管机关可能采用的数字化信息检索流程,确保自身数据可被合规、高效地获取。对于已获得授权的企业,需强化内部合规体系,密切关注授权状态的维持条件,以避免触发撤销程序;若面临授权撤销,必须严格按照新规确定的时间节点(特别是每年9月30日前后的分界点)提交涵盖相应进口货物的CBAM申报。针对2026年的过渡期,企业需特别注意该年度证书清缴的特殊安排(例如可能延至2027年2月15日),并提前做好数据准备。建议企业与专业顾问或法律团队保持沟通,确保全面理解并适应简化后的程序,从而有效管理CBAM合规风险与运营成本。

九、CBAM申报系统:升级架构可委托他人填报

文件要点

本文件是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2月10日发布的实施条例,旨在修订和更正关于CBAM申报系统的《第2024/3210号实施条例》。其核心要点在于,为配合《第2025/2083号条例》对CBAM的简化与强化,对CBAM申报系统的技术架构与功能进行了重要更新与明确:引入了授权CBAM申报人可委托他人以其名义提交申报的可能性,并为此类被委托人设定了登记要求;明确了核查机构与《欧盟2023/956号条例》第9(2)条所指“独立人员”(负责认证)的注册规则,后者访问申报系统的时间不早于2026年12月1日;确立了对单一质量阈值(single mass-based threshold)的监测及相关信息通报流程。此外,条例更新了申报系统所依赖的电子海关系统技术依据(如引用《第2025/512号实施条例》),澄清了海关当局为验证授权和共享数据而使用并访问申报系统的权限,纠正了关于访问人员列表的错误,并明确了申报系统中个人数据的保留期限以及委员会与成员国主管当局之间通过申报系统进行信息交换的具体过程。

企业应对策略

为应对此修订,相关企业及机构应首先深入了解CBAM申报系统更新后的功能与访问权限,特别是委托申报的新选项及相应的被委托人登记流程。企业需确保自身运营和数据管理系统能与更新后的CBAM申报系统及其他互操作性海关系统(如EORI、UUM&DS等)顺畅对接。对于生产商(运营商)、核查机构及未来需要注册的“独立人员”,应密切关注各自门户(CBAM Operators Portal)的功能更新与注册时限,提前准备所需信息(如唯一识别码、认证范围等)。企业,特别是进口商,必须建立有效机制以监测其进口货物是否触及单一质量阈值,并理解一旦超过阈值,相关信息将通过申报系统通报海关的流程。建议企业指派专人负责跟踪申报系统的技术更新与数据提交要求,加强与海关及主管当局的沟通,并考虑寻求专业顾问的支持,以确保在2026年及后续年份能够高效、合规地利用CBAM申报系统完成所有申报、核查及数据交换义务。

(作者成常杰、徐少兵、王健均供职于欧冶云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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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方法论”专栏,旨在理清城市在可持续发展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并提供解题思路与方案。

来源:成常杰 徐少兵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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