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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发布
关于送达公安交通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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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关于送达公安交通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6年第2期)
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现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公告期为六十日,公告期内被处罚人可以到办案部门领取处罚决定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15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办案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办案部门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1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明细表
来源/昆明交警
编辑/高杉
审核/李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