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920748,证券简称:路桥信息)于2026年1月16日发布公告称,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号),因公司2023年、2024年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的违法行为,11名时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被记入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经查,路桥信息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在2023年和2024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583.60万元、2576.40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6%、10.71%;同期分别虚增利润1530.71万元、2245.9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高达73.57%、103.50%,导致公司这两个年度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11名责任人为朱喜平、林莉、林海松、蔡志滨、吉国力、刘馨茗、程国卿、黄伟文、林惠芳、林毅鹏、于用真。其中,朱喜平、林莉、吉国力、刘馨茗、程国卿、黄伟文、林惠芳、林毅鹏、于用真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林海松作为时任董事在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蔡志滨作为时任董事在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厦门监管局认为,上述人员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表示,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公司强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被警示函的责任人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项目 | 2023年 | 2024年 |
|---|---|---|
| 虚增营业收入 | 1583.60万元(6.66%) | 2576.40万元(10.71%) |
| 虚增利润 | 1530.71万元(73.57%) | 2245.93万元(10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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