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干部以借款名义向房地产公司索要150万元,获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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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4: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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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退休人员利用过往职务之便收受财物的案件。

被告人翟某,退休前曾担任北京市某乡党委副书记、人大副主席,以及某村党总支书记、农工商公司党总支书记等职,其间全面负责村及公司工作,包括与北京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建设“大酒店”等重要项目。2008年3月,退休前后,翟某经农工商总公司推荐,先后担任农工商总公司总政工师、农工商公司顾问,并作为农工商公司代表进入“大酒店”项目董事会,负责监督涉及农工商公司利益的重大事项,直至2008年12月。2008年3月底至4月初,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翟某,利用其担任农工商公司顾问及驻酒店董事会代表,负责监督“大酒店”项目(涉及国有土地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以借款名义向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戴某索要人民币150万元,用于支付个人购房款。

公诉机关认为,翟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翟某及其辩护人则辩称,其索要钱款时已退休,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在退休后仍受委托从事国有土地经营管理的公务,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利用职务便利索要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官提示,“退休”并非腐败行为的“护身符”或“挡箭牌”。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应廉洁奉公,退休后仍需严守底线。即使退休,如果基于特定安排继续实际从事公务,特别是涉及国有资产、土地等管理监督时,仍需恪守职责,不得利用剩余影响力或实际职权谋取私利。任何试图通过“退休”这一时间节点来掩盖过往或持续的权钱交易行为,都难逃法律的制裁。相关单位在聘请或委托退休人员从事公务时,亦应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此类腐败行为的发生。广大群众也应认清“权力”的公共属性,无论在职与否,利用公权力或其影响力收受财物均可能构成犯罪。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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