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精神的重要立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6条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该条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制度性嵌入民营经济保护法律体系,该条的设立标志着民事检察监督向民营经济保护领域的制度化、体系化延伸。
把握宪法定位,服务发展大局
坚持党的领导是民事检察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党和国家将民营经济视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并将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从检察机关履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出发,我国检察机关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和使命所系,是紧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决策部署的题中应有之义。
就宪法赋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而言,检察机关必须对涉民营经济案件切实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裁判尺度是否统一、同案能否同判,是人民群众衡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准,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6条明确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这是将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精准聚焦到民营经济领域,是强化其保障作用的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通过对涉民营经济案件进行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促进法院统一司法裁判标准,防止因裁判尺度不一对民营企业预期稳定性造成冲击,切实保障民法典和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统一正确实施。在坚持不懈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有助于通过公正司法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不断凝聚社会共识,也体现检察机关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进程中的特殊使命与担当。
聚焦核心条款,精准开展监督
围绕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追求,我国检察机关要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条款为切入点,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6条规定既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提供了法定依据,又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明确了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民营经济主体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察机关依申请启动审查程序,通过调阅案卷、调查核实等方式,全面审查诉讼活动的合法性。与此同时,近年来,检察机关根据人民群众反映的司法领域违背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突出问题,在实践中加强依职权审查,例如,在立案层面防止把民事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处理,在侦查层面实质审查是否存在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情形,依法监督纠正不当行使公权力问题。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实施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强化民事检察履职,追求实体公正,注重程序规范,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和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公正严格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6条,是检察机关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关键环节。该条强化检察机关主动介入、依法监督生效民事裁判的制度基础,让民营经济主体在法律框架内拥有专门的监督制度保障,确保其在诉讼活动中实现充分的权利救济。这种制度设计具有系统性和前瞻性,与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同审判机关分工协同的条款相互呼应、协同发力。同时,它也为检察机关开展涉民营经济相关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提升了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促进了执法司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坚持高质效导向,构建配套机制
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6条的要义,在于依法履职,妥善处理涉民营经济案件。该条结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确立了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三位一体”的监督制度体系,构建起刚柔并济的监督格局。检察机关应依据个案特点,精准选择监督手段,实现从“个案纠偏”到“源头治理”的跃升。抗诉是对实体裁判错误的“硬监督”,促使审判机关重新审视案件,保障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在民事检察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涉及民营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案件,审查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证据采信是否合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对错误的生效裁判坚决提出抗诉。纠正意见则强调“即时监督”的时效性,针对各机关涉及民营经济诉讼活动中的违法程序或行为,要求相关机关立即整改。检察建议侧重于纠正程序违法及填补社会治理漏洞,体现“类案治理”的预防功能,不仅能解决个案问题,还能从制度层面推动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和民营企业自身管理,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要抓住案件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全案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通过由表及里的深层次、实质性监督解决最为关键的法律问题,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具体来说,我国检察机关应在民事检察监督的配套保障制度和工作方面,采取多管齐下、层层推进的举措。例如,在顶层设计上,总结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6条的立法与实施经验,站在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要求与实践立场,继续积极做好单行民事法律的立法、司法解释和配套工作规则的制定,明确涉民营经济案件监督标准和原则;在案例指导上,要通过监督民营经济领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具有司法引领价值的新型、典型案件,及时制发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积极回应司法实践需要;在自我约束上,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立足宪法法律授权,恪守职能边界,在具体个案中审慎区分“裁判错误”与“裁量空间”,防止监督泛化。在宣传教育上,检察机关应在各类民事司法解释的制定、宣传工作中提供有效的检察监督案例支撑,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对民法典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认同、理解与适用。在社会互动上,检察机关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通过座谈会、专题培训、联合调研等各种方式加强与上下级检察院、法院、行政机关和民营经济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的沟通交流,充分广泛凝聚共识,形成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强大合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多方面显著优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将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为坚强的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6条的制度设计,有助于充分发挥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制度效能。民事检察监督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站在新起点上,检察机关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强化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履职效能,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助力民营经济在法治轨道上乘风破浪、行稳致远,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