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毛犬走失被收养 主人讨还遭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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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0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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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州日报)

转自:湖州日报

  记者  王艳琦

  家住南浔的周先生近日心情十分焦虑,他养了多年的爱犬意外走失后疑似被他人收养,几经沟通,对方始终不愿归还。

  3年前,周先生的儿子考上重点中学,作为奖励,周先生从正规犬舍购买了一只金毛犬,取名Lucky。几年来,Lucky早已成为家庭中不可或缺的一员,与家人感情深厚。上周六傍晚,周先生的父亲在小区遛狗时,Lucky被突然的汽车鸣笛声惊吓,挣脱项圈后跑远,就此失踪。

  全家心急如焚,连夜寻找并在周边张贴启事。3天后,有朋友告知,在相邻社区公园附近,时常看到一只与Lucky极为相似的金毛犬由一名中年男子牵领。周先生立刻赶去,远远尝试呼唤“Lucky”,那只金毛犬立刻表现出强烈的反应,激动地试图奔向周先生。周先生确信这就是自己走失的爱犬。

  然而,当周先生上前与现饲养人沟通时,对方却坚称狗是自己1个月前捡来的,现已归其所有,拒绝交还。为此,周先生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向律师咨询,在对方拒不承认的情况下,自己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爱犬?

  律师解读:

  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

  唐欢律师

  周先生遇到的情况属于典型的物权纠纷。宠物在法律上被视为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这是周先生主张权利的核心法律依据。维权的关键在于证明权属。周先生需要尽可能提供购买凭证、宠物免疫登记证、带有显著识别特征的照片与视频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系该犬只的所有权人。

  若证据充分,对方拾得并占有犬只的行为,已构成对周先生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对方负有返还的法定义务。如果其仍拒不归还,则该行为可能涉嫌侵占。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若宠物价值较高,该行为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此外,法律也保护善意管理人的权益。若对方在饲养期间支出了必要的喂养、医疗等合理费用,有权在返还宠物的同时,要求周先生给予相应补偿。但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其拒绝返还宠物的合法理由。

  综上,建议周先生按以下步骤处理:首先,整理好证据与对方进行正式交涉,清晰阐明法律规定;其次,若交涉无果,可请求公安机关或基层调解组织介入;最后,若调解失败,应果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返还宠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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