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李立娟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优化落实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旨在进一步推动《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项下国际公路运输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公告》自2026年1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海关积极适应现代物流发展趋势,响应企业诉求,紧密结合海关现行管理要求,拓展优化TIR运输适用范围及作业模式,进一步提升跨境公路运输便利化水平,提高国际公路运输货物通关效率。 根据最新政策法规要求,《公告》更新完善部分条款。主要包括补充明确同我国签署多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这些国家的承运人及车辆在符合协定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公约规定从事TIR运输活动;按照《TIR公约》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取得《海关加封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以下简称《车辆批准证明书》)的情形,并调整其有效期。 例如,《公告》要求,根据《TIR公约》及相关规定,除装载符合《一九七二年集装箱关务公约》的集装箱进行运输的牵引车头及半挂车、运输长大笨重货物的公路车辆外,从事TIR运输的车辆应当取得《车辆批准证明书》。在证明书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或之前开始的运输,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持续有效,直至运输结束。 此外,《公告》还拓展TIR运输适用范围,增加TIR运输保税货物及跨境电商商品的两种作业模式(即“TIR+保税”“TIR+跨境电商”),明确两种作业模式下各作业环节申报要素。而且补充明确部分作业环节的作业内容及申报要素,包括明确TIR运输申请单号查询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