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0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自控”)董事长林某通的妻子李碧华内幕交易“五洋自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李碧华在公司控制权变更这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他人账户交易“五洋自控”股票,非法获利1.78万余元,最终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7,832.60元,并处80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81.78万余元。
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经调查,五洋自控实际控制人侯某夫及蔡某筹划股份转让事宜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该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4年7月25日至12月9日。
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如下: 2024年7月25日,上海永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蔡某东、副总经理许某,与五洋自控实际控制人侯某夫、总经理张某永于五洋自控办公地点初次会面,就股份转让暨控制权变更事项洽谈合作意向。 2024年7月30日,侯某夫、张某永及五洋自控董事长林某通,赴上海与蔡某东、许某二次会面,进一步洽谈相关事宜。 2024年10月12日,侯某夫、张某永赴上海与蔡某东、许某会面,当日基本确定转让股份的数量、价格及公司后续董事会安排等事项。 2024年11月11日至14日,许某、张某永、林某通等人于深圳会面,继续沟通股份转让暨控制权变更事宜。 2024年12月4日,侯某夫、张某永、林某通、许某等开会讨论修改股份转让协议的细节条款,当日双方对股份转让暨控制权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股份转让协议初步定稿。 2024年12月9日,五洋自控发布《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停牌公告》,披露了上述筹划事宜。
五洋自控董事长林某通参与了上述控制权转让事项的商谈过程,系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24年7月30日。
李碧华内幕交易细节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
李碧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通系夫妻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碧华与林某通同住深圳家中,存在联络接触。
控制“林某锋”账户交易“五洋自控”
“林某锋”账户于2016年9月14日开立于华泰证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下挂1个深圳股东账户和1个上海股东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交通银行账户。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林某锋”账户由李碧华实际控制,该账户买入“五洋自控”的交易决策由李碧华作出。
2024年12月4日与林某通联络后,李碧华用“林某锋”账户买入“五洋自控”19.96万股,买入成交金额79.44万元,截止调查日尚未卖出。经计算,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五洋自控”盈利17,832.60元。
交易行为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李碧华本次交易“五洋自控”行为,存在交易时间敏感、交易资金量放大、买入意愿强烈等异常交易特征,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监管部门认定及处罚决定
江苏证监局认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碧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通存在联络、接触,此后交易“五洋自控”的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查处再次彰显了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提醒市场参与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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