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日报)
转自: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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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桐
我家小区原物业公司合同到期后不撤离,仅提供简单的保洁服务,却向业主收取新一年物业费,我还需要缴费吗?新选聘的物业公司进不来,原物业公司说不合法,赖着不走,究竟该如何解决?
——沈阳市民 陈艳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交接难、限制使用门禁催缴物业费……近期,居民小区重新选聘物业进入高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物业企业的权责边界作出明确界定,但部分小区物业更迭引发的矛盾仍频频上演,成为困扰居民生活的“烦心事”。
“新物业进不来,老物业不干活儿还催缴费。”前不久,沈阳市民陈艳看着小区破败的设施满心无奈。她所在小区原物业合同到期,业委会提前发函重聘物业并邀请原物业竞标,对方回函同意到期终止服务。业委会依法选聘新物业后,原物业却拒不交接。如今新物业无法进场,小区垃圾清运不及时、公共设施维修滞后,影响业主生活。“原物业还要收新一年物业费,怕交了钱物业撤场,这钱打了水漂。”陈艳担忧地说。
“原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场,且仍向业主索要物业费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辽宁同方(自贸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赵静介绍,《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须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赵静建议,小区更换新物业后,业委会除与新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外,还应当及时向原物业发送书面的《撤场通知函》,明确撤场时间与交接事项。原物业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且业委会有权向原物业公司提出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其撤场,若原物业公司拒绝撤场给园区造成损失的,可一并诉请其赔偿损失。
随后,原物业公司认为,小区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不符合法律关于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表决的专有面积和业主人数比例的规定,起诉请求确认该决定无效。
“原物业公司无权以原告身份提出撤销诉讼。”赵静解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原物业公司不是小区业主,没资格提出诉请确认业主大会决议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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