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记者近日从福建省漳州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召开的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工作部署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培训会上获悉,2025年漳州市城管部门共办结涉“黑气”违法案件31起,处罚金额66.5万元;交通运输部门共查处燃气运输违法案件9起,处罚金额10.5万元;公安部门共立涉燃气危险作业刑事案件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共受理涉燃气“黑气”违法行政案件22起、抓获涉嫌违法人员22名,有力地打击了涉燃气违法犯罪行为。
近期,漳州市城管、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市场监管、教育、文旅等8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联合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违法活动,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
在此次会议中,漳州市相关部门详细解读了上述通知,通报全市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检查情况,并作工作部署。会议组织全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集中观看了燃气安全警示教育专题片,并签署《燃气企业不从事“黑气”经营活动承诺书》。随后,会议还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培训。
据了解,此次“黑气”打击整治范围主要为以下5种违法行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非法跨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向用户提供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过使用期限、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等;非法生产经营燃气相关的生产、充装、倒充、储存、运输、销售等。
打击整治上述违法行为时,重点聚焦治理“黑窝点”,包括:未经许可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供应站;依法依规设立的供应站,从事瓶装液化气违法经营活动的。“黑送气工”,包括:无《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送气人员;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的送气人员,从事瓶装液化气违法经营活动的。“黑气瓶”,包括:超出气瓶使用期限、违规翻新、无正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标识或二维码以及灌装、运输、销售、配送储存等信息缺失、不完整或来路不明的液化石油气气瓶;以瓶装液化石油气名义销售的非液化石油气气瓶;擅自充装非本企业自有的液化石油气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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