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3 证券简称:莱尔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1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16日核发的《关于同意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95号),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尔科技”)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919,871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9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9,599,722.1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782,727.87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3,816,994.29元。
上述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9,599,722.16元,主承销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1,886,792.45元(不含税)后,剩余募集资金人民币157,712,929.71元,已于2025年12月30日汇入公司银行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资金情况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5年12月31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5)0500023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2025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或控股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2025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公司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世纪证券分别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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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丙方: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公司(“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宇、彭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九、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