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投资律所并通过“上线”买卖债务人信息:获刑后辩称无罪,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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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20: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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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微博

神秘“上线”不仅可以通过手机号码调取个人身份证号,也可以通过身份证号调取手机号,还能查询到微信号再调取注册信息。甚至,可以通过照片进行人脸识别,从而得到身份证号码、查询名下银行卡及余额。

在众多民间借贷纠纷中,不少债权人通过法律诉讼追债时,往往因缺乏债务人的基础信息而难以立案。湖北女子孟某娜从中嗅到了商机,投资30万元取得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权,再以律所资质背书,利用境外软件对接隐秘“上线”,将公民的身份证、房产、银行账号等信息明码标价进行买卖。

2026年1月1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获悉,武汉市司法局于2025年12月9日对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处分。2024年,该所考核不及格。

此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称,据查明,孟某娜与赵某琳(姐妹关系)通过控制的咨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非法获取公民的身份证、财产信息,共计2109 条,情节严重,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二人四年和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之后,向孟某娜出让经营权的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也随之被司法部门处罚。

孟某娜不服,认为其律所获取的信息,均基于原告的委托,对象是特定的被告,仅用于原告的诉讼,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没有社会危害性,坚持认为自己无罪,现已提起上诉。

澎湃新闻注意到,近年来,全国多地律协公开发文:禁止律所与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开展法律业务合作。各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向司法、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建议,要求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设立准入许可,加强监管。

咨询公司与律所捆绑经营被调查

2024年9月11日,一张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被查封的照片在律师圈流传,并引发热议。照片显示,2024年9月10日,武汉市公安局喻家山派出所在湖北三醒律所门口张贴了封条。

武汉市律师协会随后发布情况说明称:在该场所办公的湖北三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与湖北三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三醒公司”)共同承租一宗办公物业。对于该所违规执业问题,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正在调查核实中。根据情况说明,三醒公司涉刑事案件被公安调查,而律所系违规执业被行政调查。

武汉市洪山区法院一审查明,2023年12月7日,三醒律所与被告人孟某娜等签订经营权转让确认书,约定由孟某娜一方受让三醒律所经营权并负责线上开拓业务。律所负责线下传统渠道拓展业务、孟某娜等负责线上业务拓展,互不干扰,账户分开各自管理支配。

此后,孟某娜与赵某琳在武汉市洪山区泷悦国际大厦12层,以三醒律所名义,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引流、业务员跟进的方式,对外开展民间借贷等法律纠纷处理业务,安排业务员搜集客户所需纠纷对象的身份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银行卡号及余额等公民个人信息需求,汇总后,通过网络聊天软件向“上线”人员购买前述信息,并用于后续业务开展。

2024年9月10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根据线索查处案涉经营场所,现场抓获被告人孟某娜、赵某琳等。经查,2024年5月至9月期间,两人通过前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财产信息565条,获取公民的身份证信息1544条。

澎湃新闻注意到,孟某娜将其行为称之为“购买律所”。孟某娜表示,三醒律所是她2023年买的,2024年转给赵某琳,由赵某琳实际运作,她负责和司法局沟通。孟某娜表示,她对律所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事不知情。

孟某娜的合作对象王某强称,他和孟某娜一起做网络推广的业务,需要有律所的资质。2023年底,孟某娜找到三醒律所负责人来某鹏谈合作,并签订了该律所经营权转让确认书。然后王某强和孟某娜一起使用该所资质,分摊资质使用成本,各出一半的钱。具体合作模式是,来某鹏授权他们使用三醒律所的资质,他和孟某娜给来某鹏的律师团队支付办公场地以及办公用品费用。

王某强称,他与孟某娜之间是分开经营的,除了共用对公账户之外,他们业务上完全没有交集。王某强说,他主要是做婚姻和债务纠纷网推业务,操作比较规范。因此,他没受到孟某娜案件的影响。

同样,来某鹏也表示,他的律师团队与孟某娜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她线上业务遍布全国各地,需要全国各地跑,太麻烦了”。

以律所名义进行的信息交易涉嫌非法

“一般的律所接线下综合法律业务并邀请当事人面谈,我们所主要通过网络推广,做个人债务纠纷的案子。”赵某琳说。

公诉机关指控,三醒公司以律所名义,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引流后,再由业务员与意向客户聊天沟通跟进,开展民间借贷等法律纠纷处理业务。

员工郭某炜主要从事客服工作,赵某琳给了他一台专门查询个人信息的手机,他每天看该手机微信上一个名为“调解赵老师”所在的7个群,分别是:“三只羊信息调取群”、“魔盗团信息咨询群”、“豆豆团信息对接群”、“平头哥信息群”、“黑魔法信息对接群”、“畅通无阻信息对接群”、“向钱进调档群”。

负责经济案件的法律顾问安某凡称,他的任务就是给客户打电话,询问是否有法律需求,如果客户需要调取被告方个人的信息,他就会将对方要求发到“调取群”,等“调解赵老师”拿到信息发到群里,他就把调取到的客户信息发到对接群,他的工作就完成了。

另一名员工王某斌负责管理微信群“魔盗团”小组,如果客户缺少用于立案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他会将需求和客户已有的被告信息发到“信息咨询群”中,然后@“调解赵老师”,过一段时间“调解赵老师”就会把被告人的身份证信息,以及被告人有关的文字信息发给他。如果查询失败,就会发一个查询失败的截图。

王某斌拿到身份证信息之后,会将一些具体信息打码并注明“仅用于诉讼,如自行泄露,所有法律风险自行承担”,客户确认之后,他再把信息发给法务部,法务部的人根据信息开始写起诉状。

郭某炜说,这些群内需要查询个人信息的订单,会由他通过境外手机软件,将订单发给“potato”软件上的好友“万物可查”,“万物可查”会尽快将查到的包括个人身份证、车辆、房产、手机号、银行卡等查询到的信息反馈给郭某炜,郭某炜再将查询结果发到微信查询群里,业务员再通过他查询到的信息开展业务。

“万物可查”隔几天会给他发一个调查信息统计表,这是公司需要付账的价格清单,他会转给赵某琳。

查询调取收费标准为: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800元,车牌号、银行卡号码、营业执照、人脸照片1500元,户口簿1500元、微信号1500元。

负责“三只羊”小组的龚某超说,据他所知“调解赵老师”就是公司负责人赵某琳。所有信息来源是通过郭某炜对接的上线“万物可查”,但他不清楚“万物可查”究竟是谁。

神秘“上线”用照片通过人脸识别

赵某琳说,郭某炜将需要调取的信息集中发给“万物可查”,“万物可查”调取之后反馈给他,郭某炜再反馈给业务员。

而赵某琳则是和一个微信昵称为“陈律师”的人对接。

赵某琳推测,“万物可查”和“陈律师”这两个账号应该对应的是同一个人或同一团队。因为查询费都是由她向“陈律师”付费结算。最开始查一个给一个钱,后期可以批量结算。郭某炜的汇总表里,甚至会在银行卡号后面标注是否“带鱼”,即卡里有钱的意思。

赵某琳的证言显示,2024年,她开始找陈律师调取信息,她的微信群里有调取需求时,她就让郭某炜和他联系。陈律师会在一至两天内回复消息。

“价格从几十元到上千元不等。”赵某琳说,他可以通过手机号码调取身份证号,也可以通过身份证号调取手机号,或通过照片来进行人脸识别得到身份证号码、查询名下银行卡及余额,甚至可以查询微信号调取注册信息。

案发当天,他们进行了一次结算,陈律师发了一个虚拟货币的钱包地址给她。

警方调取了赵某琳与“万物可查”之间的聊天交易记录显示,记录购买的公民银行卡、账户余额等信息数据51条,还有微信注册信息、手机号码注册信息、居民身份证号、人脸识别信息共计463条,共付款129015元。

不过,赵某琳似乎并不清楚向其出售这些信息的上线究竟是什么人。判决书上显示为:“身份不明,待追查”。

三醒公司的操作模式很快就引来了大量的投诉,这将会影响到三醒律所。

2024年5月13日,三醒律所书面通知王某强、孟某娜,因他们在合作过程中违规违法,导致大量客户投诉,给三醒律所带来巨大法律风险,即日起进行内部整改,暂停与两人的网络推广合作。

孟某娜说,2024年6月份,公司的投诉和退款客户比较多,再这样下去律所肯定没法干了。于是在工作区里发布了三醒律所“六不准”原则,其中包括不非法调取公民信息。但为时已晚,她的这“六不准”并没有成功拯救自己。

法院:被告人无调取涉案信息的权利,通过律师获取仍违法

2024年9月10日,孟某娜、赵某琳被警方抓获,次日两人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武汉市司法局给予三醒律所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2025年2月7日,武汉市律师协会给予三醒律所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

2025年6月13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两人提起公诉。不过,两人对该指控均不认可。认为他们对涉案信息调取是基于履行合同所需,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他们转委托“陈律师”调查取证,并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其向律师支付费用不能认定为非法买卖,不属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且信息流向法院,用于诉讼,并不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而且,这些信息都属于一般个人信息,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孟某娜等二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565条财产信息与鉴定意见不符,鉴定意见中266条财产信息中有效信息只有144条。

其辩护人表示,涉案信息若认定为敏感信息,应当逐一核实认定。但该案涉案信息没有被逐一核实认定,其真实性存疑。

而且,三醒律师事务所获取的信息均是基于原告的委托,对象是特定的被告,仅用于原告的诉讼,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即使部分案件是由三醒律师事务所外的其他律师代理,也不影响其用于诉讼的目的,没有社会危害性,一审判决认定“向案外人提供前述信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与事实不符。

孟某娜的辩护人还表示,无论案涉个人信息是否用于三醒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这些信息均是三醒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调取的,被委托的人员系陈律师,有明确的联系方式,且自称是律师,一审法院未对陈律师的身份进行仔细调查,忽略陈律师的存在,认定孟君娜、赵琳琳系“通过非法方法获取信息”,违背事实。

不过,一审法院认为,即使二人通过网络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均用于诉讼业务,也不能否定其通过非法获取这些信息的事实,二人均不具有调取涉案信息的权利基础和法律依据,其在网络上随意向他人购买、向案外人提供这些信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予以刑事处罚。

2025年11月11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孟某娜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赵某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人不服上述判决,目前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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