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唐子晴
一辆计划报废却未办手续、未投保交强险的货车,被他人私自开上路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严重伤残。面对赔偿问题,车主以“不知情、未同意”为由拒绝担责。这起发生在成都市双流区的案件,近日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流法院”)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尘埃落定。法院判决,车主因未履行法定义务,需与驾驶人一同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场车祸牵出多方责任
2024年5月,周某某乘坐其丈夫文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时,与肖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周某某、文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文某某与肖某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某伤情严重,经诊断为左股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等20余项损伤,并构成多处十级伤残。然而,在后续赔偿协商中,各方陷入僵局。
周某某遂将货车驾驶人肖某某及登记车主熊某某诉至双流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6万余元,明确自愿放弃对丈夫文某某的赔偿请求。
庭审中,车主熊某某辩称,事故货车早已计划报废,只是手续未办妥。他将车辆及钥匙交给肖某某的哥哥保管,并明确约定仅用于挪车。肖某某是在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驾驶车辆上路,因此事故损失应由肖某某与文某某共同承担,与自己无关。
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一是车主熊某某在车辆被他人私自开走且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侵权人肖某某的赔偿责任范围应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未履法定义务,车主难辞其咎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熊某某作为事故货车的登记所有人,虽主张车辆拟报废,但未实际完成报废手续,车辆在法律和物理状态上仍具备上路行驶的可能。”双流法院办案法官表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直接导致本案受害人丧失了从交强险中获得及时基本保障的法定权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熊某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侵权人肖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赔偿责任划分。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应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由事故责任人按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肖某某与文某某各承担50%的责任。由于原告周某某自愿放弃向文某某索赔,该部分风险由其自行承担。因此,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肖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最终,双流法院依法计算各项损失后,判决肖某某、熊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周某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肖某某另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8万余元。宣判后,肖某某、熊某某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车辆管理莫松懈,法定义务须履行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此案是“待报废车辆管理不当”与“未投保交强险”叠加引发的典型纠纷。法律责任的认定并非单纯取决于车主是否“同意借车”,更深层次的核心在于车主是否尽到了法定的投保义务和合理的车辆管理责任。
一方面,交强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保险制度,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基本的救济。只要机动车未完成法定报废程序,仍存在上路可能,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投保义务就不能免除。另一方面,车主对自有车辆负有妥善保管义务。若因保管措施不当(如随意放置钥匙),致使车辆被他人轻易开走并发生事故,且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车主则因其过错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法定权益,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对于计划报废的车辆,务必及时办理正规报废手续,或采取拆卸关键部件、妥善保管钥匙等有效措施,确保车辆无法上路,彻底消除风险隐患。同时,绝不能忽视交强险的投保义务。对于驾驶人而言,切莫驾驶未投保、未年检或明知不应上路的车辆,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全额赔偿的风险,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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