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闻晨报
在知名平台订完机票后,消费者却发现自己支付的价格比实际票价高了近千元,故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机票款并三倍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2024年6月20日,吴某通过某知名旅行在线预定平台,向平台上运营业务量最大的航空票务代理某航空服务公司,购买了同年8月4日出发的由长沙经广州中转至新加坡的机票,并支付机票价格为4,199元。出票后,吴某经查询得知涉案机票实际金额为3,270元。吴某认为某航空服务公司向消费者标示及实际收取的机票价款明显高于其所售电子客票的价款,属于违规销售航空电子客票并构成价格欺诈,故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航空服务公司退还全部机票款并按照订单价款的三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航空服务公司辩称,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谨遵明码标价经营规则,并没有虚构票价、虚构名目加收费用等欺诈行为。某航空服务公司系票务代理机构,吴某订购机票存在差价主要归因于航空客票实时变动、票务代理机构和航司票务对接系统存在延迟以及客户下单至实际出票存在时间差等多种因素,故不同意吴某的诉讼请求。
不过在案件审理中,某航空服务公司退回吴某机票差价9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航空服务公司作为专业航空票务代理公司,对于票价的真实情况负有向吴某如实告知的义务。因未能及时并充分告知机票差价情况,违反了法定告知义务,侵犯了吴某的知情权,因此,某航空服务公司应当退还吴某机票差价款。但吴某可通过其他平台查询、对比机票价格,法院难以认定某航空服务公司对机票价差存在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行为,故对吴某认为某航空服务公司行为构成欺诈进而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鉴于审理中某航空服务公司已主动退还机票差价。据此,法院判令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多数消费者在选购机票时往往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运营商订票,通过平台下单可以很好满足消费者比价、择时等基本需求。作为航空票务代理机构,应当向消费者告知其所订购机票的真实价格,在其明知机票存在差价较为常见的情形下,更应当主动为消费者完成退差服务。
本案明确了票务代理机构对于真实票价负有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的义务,划定了企业经营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的认定边界,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航空票务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判决后,法院向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并得到积极回应,同时公司上线自动退差机制,从源头上化解对因航空票务退差引发的纠纷。
来源 | 新闻晨报 记者 姚沁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