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强化医保基金运行监测 化解收支错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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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3 02: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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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李苑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会计核算、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财政部近日制定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

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医保体系改革,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下称“长护险”)制度,医保基金的运行管理模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对医保基金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提出了新要求。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当下正处在长护险试点地区制度衔接和其他地区制度新建的关键时期,《补充规定》及时统一和规范了长护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及报表编制,有利于真实反映各地区基金运行情况,为长护险制度的建立完善提供可比、有效的信息,更好服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同时,《补充规定》根据管理需要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保费的会计处理方式,能够如实反映基金运行情况,及早发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风险。通过设置明细科目方式反映新业务模式,有利于提高信息颗粒度,为加强基金运行监测与风险预警提供支撑。

现行会计制度下,城乡居民医保保费计入缴费当年的收入,而待遇支出计入实际支出年度,收支年度不匹配。《补充规定》调整了这一事项的核算要求,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同意的经办机构,对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收的以后年度保费,在收到时通过“暂收款”科目进行处理,在对应的受益年度首月一次性确认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长护险基金预收的城乡居民下年度个人保费也通过“暂收款”科目处理,但该事项无需经过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同意,统一按照《补充规定》执行。

《补充规定》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医保机构自行经办两种模式下大病保险资金的会计处理作出进一步规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模式下,经办机构应当设置“划转保费支出”“风险赔付”“盈余返还”“其他支出”明细科目,对大病保险保费划转、风险赔付、盈余返还等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近年来,国家医保局积极推动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的直接结算工作,破解医药企业回款难的问题。实务中,对于该类业务是确认暂付款还是支出,尚没有统一的规定。《补充规定》要求直接结算业务通过“暂付款”科目进行处理,待保费结算后再确认支出。该处理方式可以如实反映资金垫付情况及医保基金对参保人群的保障情况,为加强垫付资金监管及医保费用结算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对经办机构而言:一是要及时调整和更新会计核算系统,确保会计核算模块设置满足《补充规定》的要求;二是要严格按照《补充规定》要求开展账务调整,尤其是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要准确梳理业务数据,按照规定的步骤做好保费收入的新旧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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