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创始人
2026-01-13 02: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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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15 证券简称:海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3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做了必要登记。

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5年6月10日一一2025年12月10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自查期间,共计25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均基于自身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通过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3115 证券简称:海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4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1月12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小兵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程序合法。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8人,公司独立董事李强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列席本次会议;

2、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议案1-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陈昱申、梁天锐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3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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