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北京青年报记者1月11日从北京市卫健委获悉,为进一步满足市民对公共场所文明哺乳、婴幼儿照护的需求,市卫健委、市发改委等16部门近期发布《北京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办法明确,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室,不得以第三卫生间或厕所替代母婴室等设施。母婴室门窗和哺乳区域应当采取必要的隐私防护措施。
上述办法明确,母婴设施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公共场所设置的方便哺喂母乳、婴幼儿护理和保护妇女儿童隐私的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二是公共场所第三卫生间内的婴幼儿护理设施;三是用人单位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设置的休息、集(哺)乳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
办法明确,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室,包括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等大型商业网点,机场、铁路车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和交通枢纽,助产医疗机构、儿童专科医院、设有儿科的综合医院、设有儿保门诊的医疗机构,文化、体育活动等场馆,景区、公园、园林、游乐场等旅游休闲场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大型社区公共服务或办事场所。
公共场所可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婴幼儿护理设施的第三卫生间,但不得以第三卫生间或厕所替代母婴室、育婴室等设施。火车、飞机等移动空间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因地制宜配置母婴设施或提供便利服务。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等,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关于母婴室的位置,办法提出,母婴室应当设置在便于人员和婴儿车出入的位置;设在二层及以上楼层的,应考虑无障碍设计。大型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方便照护婴幼儿的原则,选择适当的点位(确保私密、安静、卫生和安全),可设置多个独立的母婴室、育婴室等。可根据节假日、人流量等情况调配移动母婴室的位置及数量。母婴室应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条件,设置独立的出入口。母婴室门窗和哺乳区域应当采取必要的隐私防护措施。
母婴室面积一般为4至10平方米,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在5000至10000平方米的公共场所,应设置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公共场所,应设置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母婴室,或多点设置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育婴室等。公共场所母婴室应当使用规定的标识,在公共场所入口处应当设置完整、清晰、醒目的导向指示标识。
内部配置上,母婴室内应当配备座椅、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或橱柜、安全电源插座、带盖垃圾桶、呼叫设备等,提供快速手消毒液;有条件的机构,应提供冷热水洗手台,配置恒温空调,并根据情况配置婴儿护理用品自助销售机等。母婴室建造装饰材料和设施物品应当符合环保标准。地面铺装应当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内设家具应当坚固安全、无尖锐棱角,室内灯光应柔和明亮。
公共场所管理方应当在原安保系统中加入母婴室应急响应机制,紧急呼叫按钮连接至客服中心或安保中心及相关服务人员。使用母婴室的市民出现身体不适时,服务人员应当协助其获取医疗帮助或现场援助。无人值守的母婴室,需在明显区域公布母婴设施应急电话。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蒋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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