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知情”在虚拟货币案件中,真的能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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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1 19: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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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吴说)

作者:刘正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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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普及,虚拟货币交易已从极客圈子走向了大众视野。然而,这伴随而来的不仅仅有财富神话,还有日益严峻的法律风险。在涉币类刑事案件中,最高频罪名莫过于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 “帮信罪”)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简称 “掩隐罪”)。

在办案一线,作者经常听到当事人、甚至其家属最本能的辩解:“我真的不知道那些钱是违法的!”、“我就是帮朋友转个账,赚点手续费,我对其他的毫不知情”、“我就是在交易所正常卖币,对方钱是否不干净,我怎么会知道?”

“不知情”,听起来是一个合乎逻辑的解释。毕竟,“不知者无罪” 是我们比较朴素的社会观念。具体到我国刑法中,它也是 “主观恶性” 法律的体现。但在司法实践中,“不知情” 这三个字真是 “免死金牌” 吗?

答案比大多数人的想象要残酷得多。在虚拟货币案件的司法认定中,“不知情” 往往不是看你 “说了什么”,而是看你具体 “做了什么”。作者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深度剖析虚拟货币案件中 “主观明知” 的认定逻辑。

刑法中关于 “主观明知” 的规定

在刑法理论中,构成犯罪通常需要主观认知与客观行为的统一。对于涉币类犯罪,无论是帮信罪还是掩隐罪,其核心构成要件都要求行为人:“明知” 上游资金是犯罪所得或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还为他人提供帮助。

不过在这里,法律意义上的 “明知”,并不等同于当事人口供中的 “确知”。

(一)“明知” 的两种形态

简单来说,在法律评价体系中,“明知” 包含两个层面:

第一,确定故意。也就是明确知道对方是诈骗犯、赌博网站或者贪污所得,依然提供 USDT 兑换或转账等服务。这种情况证据确凿,辩无可辩。

第二,概括故意。也是我们常说的 “应当知道”。行为人虽然没有确切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类型(是诈骗还是赌博,或者是职务犯罪所得),但根据其认知能力、交易行为的反常程度,应当认识到资金来源非法,却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司法解释中的 “推定明知”

从司法者的角度看,为了破解 “嫌疑人只要不承认就无法定罪” 的困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被称为 “两高”)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确立了 “以客观推断主观” 的原则。

例如,在 2019 年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认定行为人具有 “明知” 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

采用某种特定加密通讯软件逃避监管的;

频繁使用多个银行账户、支付账户进行资金流转的;

拒不提供真实身份验证的。

在虚拟货币领域,这意味司法机关不需要拿到你 “承认自己知道” 的口供。只要你的客观行为模式符合洗钱犯罪的特征,哪怕你把 “我不知道” 喊破喉咙,法律依然会推定你 “明知”。

实务中坚持 “不知情”,真的可以免责吗?

在司法实务中,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博弈往往集中在:如何打断司法机关的 “推定明知” 链条。 简单的一句 “不知情” 毫无力度,只有提供客观证据证明自己 “确实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或 “确实被蒙蔽”,才有可能实现免责。

(一)为什么你的 “不知情” 不被采信?

如果你的行为中包含以下 “红线” 特征,坚持 “不知情” 几乎 100% 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狡辩,从而被定罪量刑:

首先,违背市场规律的 “高利诱惑”。

比如, 正常的 USDT 搬砖利润极薄。如果有人给你高于市场价几分甚至几毛的利润,或者让你一天赚取几千上万的 “跑分费”,作为一个成年人,你应当意识到这背后必有猫腻。结论就是,贪图高额非正常收益,是认定主观明知最直接的依据。

其次,行为表现 “鬼鬼祟祟”。

比如:使用小众通讯软件,交易双方不在微信、支付宝沟通,而是专门下载 Telegram(飞机、电报)、蝙蝠等具有阅后即焚功能的软件,且聊天内容涉及 “测卡”、“U 商”、“下发” 等行业黑话。

或者规避 KYC(身份认证)审核。在交易时不核实对方身份,或者明知对方使用他人账户转账(非同名转账)而默许。

最后,交易习惯的 “明显异常”。

常见高风险动作有:1. 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2. 专门去银行办理多张卡片,或者向他人收购银行卡、U 盾用于交易;2. 在银行卡被冻结后,不仅不停止交易,反而尝试解冻或换卡继续操作等等行为。

在上述情况下,所谓的 “不知情” 会被认定为 “以不知情之名,行故意犯罪之实” 的 “以此推彼”。

(二)怎样的 “不知情” 才可能真正免责?

“推定明知” 并非不可推翻。在个案中,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普通人应有的审慎义务,那么 “不知情” 就是真实有效的辩护理由。以下情况在实务中有较大的出罪或不起诉空间,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严格的 KYC 审核记录。

如果你是 OTC 商家,能拿出完整的聊天记录,证明你要求对方提供了身份证、银行流水,并且进行了视频验证、风险自担的承诺等。对方提供的资料在形式上看起来是非常真实的(哪怕后来证明是 P 图,但只要 P 得够真,能骗过普通人),那么你原则上就没有主观过错。

这里的核心逻辑是: “我查了,他骗了我,我是受害者,不是同谋。”

第二,交易场所与价格的正当性。

如果交易发生在币安、OKX 等头部正规交易所,而非私下的野鸡平台或纯线下现金交易。交易价格严格贴合当天的市场汇率,当事人没有贪图任何额外的溢价。那么对当事人来说,也是一种 “利好” 行为。

第三,被蒙蔽的具体情境。

比如,“杀猪盘” 受害者转化: 有些人先是被骗去投资理财,在提现时被骗子利用,骗子声称 “公司财务转账”,实则是把诈骗款转入其账户让其买币。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本身是诈骗受害者,且有聊天记录佐证其被洗脑的过程,极大概率可以免责。

又如,较为合理的信赖关系: 比如亲戚、现实中好友请求帮忙,且理由在常理之中(如额度限制等),在没有明显异常利益输送的情况下,偶尔一次的帮忙行为,较难认定为主观明知。

写在最后

回到标题的问题:“不知情” 在虚拟货币案件中,真的能免责吗?

刘律的结论是:口头上的 “不知情” 一文不值,证据支撑下的 “无过错” 才是关键。

刑法打击的是 “明知故犯”,但也不会放过 “装睡的人”。随着 “断卡行动” 的深入和反洗钱力度的加大,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朋友必须明白,法律对 “主观明知” 的认定标准已经不仅限于口供,而是全方位的客观行为画像。

对于身处币圈的交易者,刘律想给出最后一条建议:不要用 “无知” 来挑战司法的 “铁血无情”。如果当你:

为了千分之几的利差,选择忽视对方资金来源的疑点时,or 为了方便,同意在加密聊天软件里进行私密交易时,or 看到银行卡被止付,却换张卡继续操作时、、、

你很可能就已经把自己置于了刑法的射程之内。真正的免责,不源于事后的辩解,而源于事前的合规与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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