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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市场上,商业秘密侵权案时有发生,上市公司为被告的比较少见。近日,石英股份子公司被判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而石英股份当初收购这家公司时花了10倍溢价。
来源:摄图网2026年1月5日,石英股份(603688.SH)发布关于商业秘密维权暨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云港强邦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强邦公司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被判处罚金270万元,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265.19万元。
判决结果显示,因该起侵犯商业秘密罪被起诉的还有王某、纪某、段某(强邦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中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执行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石英股份表示,案件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及强邦公司目前经营情况一切正常,上述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本案中公司为被害单位,强邦公司因公司收购前的相关犯罪事实被刑事处罚。待判决生效后,公司将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追究相关方的民事责任。
石英股份主营高纯石英砂及其他石英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为进一步扩大公司高纯石英砂生产规模,2022年4月,公司受让段井强和段井邦合计持有的强邦公司51%的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段井强和段井邦仍分别持有强邦公司29%和20%股份。
截至2021年9月30日评估基准日,以收益法评估,强邦公司全部权益在持续经营的假设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为6070.47万元。经各方协商,强邦公司估值为1亿元,对应强邦公司51%股权的转让价格为5100万元。
相较于强邦公司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860.17万元,收购价溢价超10倍。
财务数据显示,2020年、2021年1-9月,强邦公司分别实现营收1871.32万元和1943.77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07.45万元和246.65万元。本次股权收购中,交易对方仅对强邦公司2022年业绩作出了承诺,承诺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2022年强邦公司取得营收4898.16万元、净利润1681.10万元。
2023年,强邦公司业绩继续高增,实现8333万元营收、3007万元净利润,但2024年出现亏损,营收和净利润分别为4299.02万元和-421.04万元。石英股份因收购强邦公司形成商誉3822.80万元,2024年度已计提1863.71万元,账面净值约为1959万元。
石英股份自身情况来看,2022年、2023年,公司业绩实现了一波大涨,营收分别为20.04亿元、71.84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0.52亿元、50.39亿元。但随着光伏市场需求减少,2024年公司营收同比减少83.15%至12.10亿元,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93.38%至3.34亿元。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营收与归母净利润继续双降,分别为7.53亿元和1.35亿元。
多家A股公司卷入商业秘密侵权案,两公司站上被告席
石英股份系2026年首家披露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相关公告的A股上市公司。2025年内,天赐材料(002709.SZ)等多家上市公司也披露同类案例,永太科技(002326.SZ)、七彩化学(维权)(300758.SZ)处于被告地位。
2025年7月,天赐材料披露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起诉永太科技等12个被告。当时我们发表了《“互诉”阴霾笼罩天赐材料“A+H”,永太科技的回应暴露哪些问题?》一文,掀开天赐材料和永太科技“商战”一角。
2025年9月,博亚精工(300971.SZ)商业秘密维权所涉刑事案件审理终结。
此前,博亚精工3位离职员工设立A公司,其产品类型及下游客户与博亚精工存在重叠,且所售部分产品涉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在案件审理期间,A公司就其侵犯博亚精工商业秘密的行为自愿赔偿1500万元。根据判决结果,A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240万元。
2025年11月,龙佰集团(002601.SZ)披露其商业秘密维权进展。
刘建良、江书安、赵泽权在龙佰集团子公司云南冶金新立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新立)任职期间,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擅自复制、留存了云南新立从德国钛康公司引进的“大型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工艺技术”的相关技术资料,后利用该技术帮助河北燕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燕钢)建设大型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以上三人分别被量刑并处以罚金共3200万元。此外,云南新立作为共同原告之一,就公司氯化法钛白粉技术秘密遭到侵犯向以上三人及河北燕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达13.1亿元。
2025年12月,海正生材(688203.SH)公告,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海诺尔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诺尔)就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主张赔偿权利,诉请赔偿经济损失暂计3000万元。海正生材称,被告通过非正常途径非法进入海诺尔的树脂生产车间,对部分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参数等通过观察、拍摄等方式进行查探,并窃取助剂。
值得注意的是,七彩化学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处于被告地位。
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尼科)诉称,申某和沈某离职时擅自保留技术载体,非法披露给七彩化学并入职,协助其使用全部8项涉案技术秘密,投资2.2亿元建设投产“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七彩化学的环评报告中还公开了4项技术秘点。
先尼科还称,法院已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申某和沈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查明七彩化学、徐某和乔某的部分侵权事实。2025年12月,先尼科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5名被告连带共同赔付4亿元。
同月,七彩化学以名誉权纠纷起诉先尼科,请求判令先尼科及其法定代表人连带赔偿损失5331.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