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人民政协报
本报讯(记者 方慧)记者9日从国家医保局了解到,针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国家医保局近期会同财政部积极研究,印发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加快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使用,支持近亲属就医购药、参保缴费。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加强跨省共济关系的管理。明确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近亲属;二是明确跨省共济资金的使用范围。共济资金可用于支付被共济人就医购药的个人负担费用、居民医保及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三是开展跨省共济资金清算的管理。个人账户跨省共济产生的费用按月全额清算,参照跨省异地就医清算流程,由国家统一清分、省市分级清算,可依托预付金保障清算时效,资金规模动态调整;四是强调做好共济工作的要求。各级医保、财政部门需加强组织领导与协同监管,完善信息系统对接以实现业务、资金、信息流一体化。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进一步优化了原本的个人账户共济政策,打破地域限制,强化家庭互助功能,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共济范围从省内拓展至全国。通过共济的方式,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里的钱不仅可以省内,还可以跨省给家人用,将“沉睡”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化为“家庭健康金”,实现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支付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据了解,此次新政将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跨省共济政策,实现更大范围的共济,让群众更加高效、便捷地享受跨省共济的改革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