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出台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若干举措,从持续规范监管执法、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强化基层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6方面20条具体举措,坚决纠治和打击生态环境领域一切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根据要求,规范入企检查程序,严格执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制;统筹各类检查,实行“一次查清”,杜绝重复执法;强化非现场监管能力,丰富在线监控、用电监控、视频监控等智能手段应用,切实减少入企频次;严格监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运用执法终端与记录仪实现全过程可回溯管理,推行勘验、笔录、处罚全流程电子化,确保执法全链条规范透明。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帮扶和指导,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免罚处理,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指导企业合规经营;动态管理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配备服务专员,提供即时服务,做到无事不扰,杜绝一罚了之、以罚代管。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及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均公开监督电话,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群众反映问题将更加便捷。企业和群众如发现工作人员存在落实规定打折扣、搞变通、设障碍,面对群众“生冷硬”“推拖绕”,利用权力吃拿卡要等损害营商环境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均可通过监督电话反映。出现重复访等破坏营商环境类的重点信访举报时,将提级办理,涉及县区分局干部的,由市局查办;涉及市局干部的,由省厅查办。同时,强化县(市、区)分局、执法队伍一线人员的监督管理。
在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方面,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预确认工作机制,在各地区总量指标存在缺口时,实施全省统筹。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100公斤、氨氮小于10公斤的,由各市统筹,免予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对以设备更新为主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新增用地、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实行环评审批“即来即办”,当场出具批复。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CDMO和中试建设项目,经专家论证满足调整后项目环保要求、不增加环境风险的,无需另行报批环评。产业园区内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同一类型小微企业项目,可实行环评“打捆”审批,减少企业成本。全部审批事项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至少压缩50%,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至少压缩到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
紧盯监管执法等重点环节,强化县(市、区)分局、执法队伍一线人员监督管理,狠抓制度落实,防止问题整而未治、屡禁不绝。对破坏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实行“责任倒查”,既追究基层人员直接责任,也要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县(市、区)分局分管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乃至市局分管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的管理责任与领导责任,确保有错必纠、有责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