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唐山劳动日报)
【问政内容】 我爷爷于1925年出生,1945年参军入伍,后被鉴定为三级甲等伤残军人,他于2006年4月26日去世。奶奶已95岁高龄,咨询一下是否有针对残疾军人遗属的具体优抚政策?
【问政回复】 相关部门答复如下: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二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您爷爷为七级伤残军人,您奶奶并不在享受待遇人员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