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1、《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是有关明确股东权利的规定,而非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则;2、上市的公司是股份的一种特殊形式,更应遵循《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特别规定。所以贵公司回答投资者有关股东人数信息披露问题引用《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是否正确?
董秘回答(小熊电器SZ002959):
您好。为了保障全体投资者的公平知情权,根据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公司股东情况会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请您届时关注和查阅。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提出査阅股东名册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您可以将有效证明文件发邮件至公司邮箱(xxdq01@bears.com.cn);或您本人携带有效证明文件,到公司现场办理查询手续。公司在核实您的股东身份后按照要求予以提供。感谢您的关注!
查看更多董秘问答>>免责声明:本信息由Hehson财经从公开信息中摘录,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Hehson财经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