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字营销”陋习 该叫停了
创始人
2026-01-08 14: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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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法制报)

□ 古孟冬

在大字标注“逆光之王”的宣传文案中,却暗藏着“逆光之王是产品设计目标”的小字注解。去年9月,一款小米手机的营销套路,引来众多网友和消费者的吐槽。

元旦过后,小米集团创始人、董事长雷军在直播中表示,“小字营销”是行业陋习,小米从现在做起,马上就改。雷军这样的态度,值得点赞,也为2026年的消费市场开了个好头。期待更多企业能跟上脚步,主动清理营销中的“小字陷阱”,让关键信息“见天日、变大字”,用清晰透明的文字、货真价实的产品赢得消费者认可。

近年来,从手机到汽车,从电商到金融,放眼广告行业,这种“小字营销”套路似乎无处不在。商品广告中先以醒目大字突出核心卖点,再以颜色暗淡、字体微小的字说明关键限制条件与免责声明,这种试图以“小字陷阱”和模糊表达规避法律责任的营销手法,不仅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漠视,也是对“诚信”这一市场运行基石的侵蚀,扭曲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已到了必须系统整治的地步。

从法律层面看,整治此类营销行为并非无法可依。广告法第五条明确广告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要求法定明示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第二十八条禁止“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对商品销量、荣誉等作引人误解的陈述,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商家故意将关键信息以微小字体、近似背景色隐藏,实质上是试图以形式合规掩盖实质违规。

我们不可否认,在具体的法律规制上,对“大字吸睛、小字埋雷”这一套如何定性和处置,目前确实还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但令人欣喜的是,2025年1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引证广告中含有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等内容的,不得利用减小字号、改变字体或者使用与背景相近颜色文字等可能使消费者难以辨明的方式进行补充说明,直指“大字吸睛、小字免责”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当然,在具体的实施细则出台之前,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触碰法律法规底线的营销乱象,有关监管部门也并非只能无所作为。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强化监督监管的行动力,监管部门完全可以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既有规定,及时调查、审慎认定,让法律长出“牙齿”,真正打消一些商家“剑走偏锋”的侥幸心理。

商业的本质是信任,不是欺诈;赚钱的正道是产品和服务,不是文字魔术。在此,希望我们的企业一定要摒弃“套路思维”,不再用“小字营销”博流量,而是通过建立信任赢“留量”。这,不仅是企业行稳致远、永久占有市场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品牌真正赢得世界尊重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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