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对外贸易法》对国际服务贸易作出系统升级,明确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四大模式,并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数字贸易、金融、文化等新兴领域开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方向性指引。业内人士认为,此举不仅进一步充实了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立法体系,更将为中国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提供坚实法律支撑。
“新版《对外贸易法》将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纳入法律框架,标志着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制度型开放迈出关键一步。这是在海南自贸港率先试点全国首张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并在风险可控、管理可行基础上总结经验后上升为国家法律,体现了中国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接轨。”商务部研究院区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贸促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张建平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说。
张建平表示,此举也是中国履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承诺的重要进展。根据RCEP规定,中国与另外7个成员需在协定生效6年内,由服务贸易正面清单管理模式转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此次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表明,中国正积极落实RCEP规定,推动服务贸易开放向更高水平迈进。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自贸试验区实施的负面清单主要适用于外商投资领域,涵盖所有产业;而此次写入新版《对外贸易法》的负面清单则聚焦于跨境服务贸易,不仅适用于外资企业,也适用于境内企业开展跨境服务业务,实现了对内外资在服务贸易领域的统一制度安排。”张建平说。
业内人士指出,新版《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一条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我国服务贸易开放从“要素流动型”向“规则制度型”转变的一次突破,其核心意义与此前自贸试验区试点清单存在本质差异。对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顾问余宙律师认为,此前在特定区域先行先试的开放探索,为全国层面的制度设计积累了宝贵经验,但“试点探索”的灵活性,使得相关企业也面临一些不确定性。从“政策试验”到如今的“法律制度安排”,实现了效力层级提升、适用范围扩容、权利义务明确这三大核心价值。值得期待的是,新法落地后,跨境服务贸易企业投资信心更强,经营便利度也将随之提高。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数字贸易和绿色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发展方向,也被首次纳入法律规范,明确国家支持其发展,并要求建立相应规则体系。例如新版《对外贸易法》中明确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包括跨境电商、海外仓、市场采购等,并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推进绿色贸易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鼓励发展数字贸易。
张建平表示,作为全球贸易的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增长动能,数字贸易和绿色贸易两大领域在规则、标准和监管方面仍存在诸多空白。此次通过立法建章立制,不仅为相关企业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也为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企业也将承担相应的合规义务,须在跨境贸易活动中主动向绿色化、数字化方向转型升级。
新版《对外贸易法》在赋予权利的同时,也通过“全链条监管”强化合规要求,并与其他法律制度相衔接、呼应。对此,余宙建议跨境交付型企业在新版《对外贸易法》落地后更需重点关注自身的合规义务。一方面,国家对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支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开展的国际服务贸易要求严格对照“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排查业务是否涉及禁止或限制领域,例如远程教育企业若涉及“境外教材引进”,需确认清单是否对“境外教育内容准入”有特别管理措施,避免“清单外误判”的合规风险。另一方面,数据安全与知识产权的多重规制也需引起企业注意,例如新版《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八条将“遵守数据安全保护规定”明确为外贸经营者的强制义务,应关注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衔接,严格履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规定的评估义务,尤其跨境交付型企业需建立“数据分类分级+跨境传输安全评估+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全流程机制;而在知识产权方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程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第三十四条明确禁止知识产权权利人实施“强制性一揽子许可”“阻止被许可人质疑知识产权有效性”等滥用权利的行为,否则面临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及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