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湖晚报)
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 韩瑜超 通讯员 王 晨
燃放爆竹可以烘托喜庆氛围,但有时也会惹祸。近日,南湖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儿童燃放鞭炮引起的财产损害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熊孩子”的监护人赔偿车主车辆损失2.37万元。
鞭炮闯祸:
车辆无辜“破相”,家长拒绝赔偿
2024年10月,陆先生像往常一样将爱车停放在某停车场。当他再次准备用车时,眼前的一幕让他心痛又气愤:车辆的前后车门、车窗甚至天窗上,遍布着鞭炮灼烫后留下的伤痕,他立即选择了报警。
警方介入调查后,真相很快浮出水面。监控画面显示,事发当天,9岁的小明(化名)和6岁的小禹(化名)手中拿着鞭炮在停车场内玩耍。后来,两个孩子竟手持鞭炮对着陆先生的车直接燃放,鞭炮四溅的火星导致车辆多处漆面及部件受损。
经专业机构评估,车辆维修费用高达4.64万元,陆先生还为此支付了1000元评估费。事发后,小禹的家长先行承担了50%的责任,向陆先生支付了包括评估费在内的2.37万元。然而,小明的家长却对赔偿事宜提出了异议。
法庭交锋:
监护责任无可推卸,判决生效警醒世人
庭审中,小明的父亲辩称,家中并无烟花爆竹,自己也从未给孩子购买过,连打火机都没有,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法律讲究事实与证据。法庭上出示的停车场监控视频清晰显示,事发时段,小明与小禹多次在涉事车辆附近奔跑,视频中能明显听到爆竹燃放的声音,看到升腾起的烟雾;公安机关的调查登记表也明确载明小明参与了燃放行为。对于小明家长提出的抗辩意见,法院经审理后未予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财产损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损失应按照市场价格或合理方式计算。事发时小明年仅9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父母)依法应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小明家需赔偿陆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37万元。该赔偿费用应首先从小明本人的财产中支出,不足部分则由其监护人(父母)承担。一审判决后,小明家长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有话说】
“年龄小不等于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结后特别强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未成年人认知和行为控制能力有限,家长作为监护人,必须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日常教育和管束,引导孩子远离危险行为,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此外,法官也向市民发出安全提醒:燃放烟花爆竹庆祝佳节,务必从正规、合法的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选购时确认产品标识完整清晰、外观整洁、无霉变变形。
家中如需短时间存放烟花爆竹,应放置在儿童无法触及的阴凉干燥处,并远离火种、热源及易燃可燃物,切忌在厨房、阳台等火灾易发区域大量堆放。燃放结束后,应及时对场地进行清理,仔细检查并扑灭可能存在的余火,确认现场无任何安全隐患后再行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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