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5年12月30日 ——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今日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华所”)及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廖家河、刘青春在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纵科技”)2022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的行为作出处罚。大华所被没收业务收入70.75万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罚款,合计罚没141.51万元;廖家河、刘青春分别被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涉5.08亿元资金占用未披露
公告显示,北京证监局在另案调查中查明,合纵科技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高达50,848.06万元(约5.08亿元)。作为合纵科技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大华所对该年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但该报告因未披露上述重大事项而存在虚假记载。
此次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廖家河与刘青春,审计服务收费为707,547.17元(不含增值税)。
对异常交易未保持职业怀疑 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北京证监局指出,大华所在审计过程中已将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预付账款等识别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并关注到合纵科技全资子公司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供应商北京华环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永泰君安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金额及频率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两家供应商存在大额款项退回等异常情况。
然而,大华所对上述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的相关规定。
申辩理由未被采纳 监管强调职业怀疑义务
据了解,大华所曾就处罚事项要求举行听证会,并提出两项申辩意见:一是主张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仅承接一期审计业务,审计程序充分合规且无主观过错;二是认为本案处罚过重,请求免除处罚。
北京证监局经复核后认为,大华所对于已发现的异常情况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存在明显缺陷,认定其未勤勉尽责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认为对其处罚适当,故对大华所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处罚结果明细
| 当事人 | 处罚措施 |
|---|---|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 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07,547.17元,并处以707,547.17元罚款,合计1,415,094.34元 |
| 廖家河(签字注会) | 警告,并处以250,000元罚款 |
| 刘青春(签字注会) | 警告,并处以250,000元罚款 |
北京证监局表示,上述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国库,并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此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严格要求,强调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态度,严格执行审计程序,以保障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