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证监局)
来源:江西证监局
新余鑫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存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不准确、在基金内部设立投资单元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相关从业人员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企业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