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月5日电(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付某上班途中被一只流浪狗咬伤腿部,花费医疗费数千元。经查,这只狗是业主熊某遗弃的,而物业公司此前已知晓该狗曾咬伤他人却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当付某要求赔偿时,熊某以“已遗弃狗”为由拒绝,物业公司也辩称“非饲养人无责任”。
付某应当如何维权?
答:熊某及物业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原饲养人/管理人的绝对责任实际管理人的责任:若流浪动物被他人实际控制管理(如捡拾后照看、长期喂养),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管理人需承担责任。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补充责任:宾馆、商场、小区物业等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流浪动物伤人的,需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因未及时处置场地内流浪狗,导致付某被咬伤,也应承担责任。特殊免责情形:仅在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饲养人/管理人可减轻或免除责任。但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伤人,无任何免责事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该公众号提示,饲养宠物属于个人喜好,但依法管束宠物是每个饲养人的法定义务。所以,决定养宠物前务必慎重考虑,一旦选择饲养,期间就必须严格看管,绝不能随意遗弃,要做到文明养宠、始终尽责陪伴。
作为小区管理者,物业公司需对辖区内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展提醒、警示工作,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若已发现宠物可能伤人的隐患,物业公司有责任迅速采取合理方式消除风险。若知晓隐患后仍消极应对、不予作为,等同于放任危险发生,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