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创始人
2026-01-05 04: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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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22 证券简称:金鸿顺 公告编号:2026-002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刘栩以外的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31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路30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洪建沧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列席5人,董事长刘栩先生因个人原因缺席本次股东会;

2、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高管列席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张贞智先生为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免去刘栩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不适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婧芸、严雪瑾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5日

● 上网公告文件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03922 证券简称:金鸿顺 公告编号:2026-001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金鸿顺涉及诉讼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违约金及律师费合计7,567万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的诉讼金额仅为原告单方提起诉讼主张的请求金额,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涉案金额并非法院的判决结果,最终的判决结果尚未确定。本次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金鸿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鸿顺”)收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江西浔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炙商贸”)起诉北京金鸿顺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因浔炙商贸与海南众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德科技”)、北京金鸿顺、天津东泰腾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腾辉”)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浔炙商贸以众德科技、北京金鸿顺、东泰腾辉为被告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西浔炙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EKA5LY0G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联胜世家安置小区北区3栋1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罗俊梅 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一:海南众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A90PHL1X

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南一环路南侧海南生态软件园C8839栋5楼520室

法定代表人:刘栩 职务:经理、董事

被告二:北京金鸿顺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C2K37W4E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徐宋路艺创云阶产业园1号楼119室

法定代表人:刘栩 职务:经理

被告三:天津东泰腾辉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BY4AA86D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11号办公楼内308室

法定代表人:吴长谦 职务: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5,000,000元;

2、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350,000元(逾期利息损失以 75,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2%)计算,自2025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11月12日);

3、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2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三)原告列举的事实与理由

2025年9月8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壹亿贰仟伍佰万元(小写:1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5年9月8日至2025年10月29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借款合同2.2条另约定,如三被告逾期还款的,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三被告承担。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天津东泰腾辉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转款 12,500万元。现借款已到期,已偿还5,000万元,剩余7,500万元本金未偿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关于本次诉讼的应对情况说明

经查,本案的实际借款人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海南众德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系密切的天津东泰腾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鸿顺虽然在《借款合同》加盖公章,但北京金鸿顺并没有实际参与借款,也未收到任何款项。基于公司掌握的证据,上述《借款合同》签署时北京金鸿顺公章证照已经由原告江西浔炙商贸有限公司保管,因此《借款合同》并非北京金鸿顺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已经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并针对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五、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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